(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某区大江国税所在对该区宏远涂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缴纳增值税156040.16元,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34643.54元,而2005年缴纳的增值税下降额度惊人,仅为21023.04元,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却大幅攀升,比上年增加了92.02%,高达66523.41元。该公司增值税税金的不升反降与其近几年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形成了强烈反差,这就自然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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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某区大江国税所在对该区宏远涂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缴纳增值税156040.16元,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34643.54元,而2005年缴纳的增值税下降额度惊人,仅为21023.04元,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却大幅攀升,比上年增加了92.02%,高达66523.41元。该公司增值税税金的不升反降与其近几年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形成了强烈反差,这就自然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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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鸿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公司2001年虽然按规定对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了20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对2001年6月和12月通过“应付福利费”发放白糖、牛肉、大米、色拉油等各种实物,以及一次性奖金,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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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过去5年内先后从一个体商户处购入涂料近300万元,以白条入账。在对房地产公司处罚的同时,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涂料供应个体户是未办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商户,为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将该个体商户不申报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2倍罚款。
某汽车修理公司A(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与某汽车配件门市部B(小规模纳税人)签订了汽车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按照A要求的质量、规格、价位给A供货,A每个月凭购销明细及发票给B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B持续几个月给A送货,但因为B没有专用发票,A一直拒绝支付货款。B是从上海某集团公司购进此汽车配件的,B也一直没有支付上海公司货款。
某县华新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华新厂)是一家私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日前,该县国税局接到协查函,要求对华新厂接受永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专用发票进行协查。
某县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本县一乡镇"希望小学"工程,在发生应税行为后,由于未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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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年底,某市稽查局对市建筑工程公司大修厂安置楼项目部承建的工程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项目部没有建账,也拿不出筑预、决算及成本费用材料,已销售的78套房屋总收入价款为5,300,512元,只缴纳了建筑营业税48,376.09元,城建税3,386.33元,教育费附加1,451.28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直属分局通知申报但仍拒不申报缴纳。
2002年4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辖区内的一家工厂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厂1998年11月-1999年6月,采取隐瞒收入156,783.89元的手段,偷逃增值税26,653.26元。该国税局对这家工厂除追缴偷逃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准备处以一倍的罚款。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2年8月,对一家矿山机械设备厂2000年1月~2002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厂
某县国税局在对一企业偷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在未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凭着在银行的内部关系,查询到该企业存款账户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以及货币资金的存量情况,并以此次查询的内容为主要依据,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并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认为国税机关据以认定其偷税的主要证据是违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使用,按照行政法中“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原则,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证据不足,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国税机关则认为,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虽然没有完全按程序走,但所查询到的内容确实直接反映出了该纳税人存在的偷税问题,完全应当采用,税务执法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