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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是要经过行政审批。该项行政审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予以保留,当时已经明确,该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日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9]9号文,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