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该规定中所指财务核算健全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其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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