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星是某花岗岩矿区的村民小组长,因业务关系取得了邻省一家建材公司—鑫福公司的信任。从1999年起,鑫福公司让黄星帮助联系优质花岗岩,至2003年7月,黄星先后为鑫福公司联系花岗岩21次,货款累计达136万余元人民币。鑫福公司缺货时,通过电话告知黄星需求数量,黄星在当地联系后告知鑫福公司花岗岩数量、质量和价格,鑫福公司确认后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给黄星一部分预付款,黄星将预付款转交给供货单位。有时时间紧迫则由鑫福将预付款直接汇到供货单位账上,黄星随同供货单位的车辆抵达鑫福公司,当场核实货物数量、价格,鑫福公司向黄星结清货款并按照每吨20元或每船2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好处费”。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该规定中所指财务核算健全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其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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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3年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8000元税款。2004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