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生产力税务人员提出妥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妥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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