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贸企业退税
第一节 适用外贸企业退税范围
一、适用范围(国税函[2004]955号)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004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二、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货物退税规定(国税函[2004]955号)
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2004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