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不诚信”风险越来越大


 

编者按: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在企业纳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的背景下,企业应该关注那些税务风险。

 

 

 

一、8号公告的核心内容

 

  •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
    将《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新规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上述核心变化使得纳税信用评价体制更加科学、具体,根据规定,8号公告将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 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整体规划

 

纳税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我国对于纳税信用建设的整体规划是: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属于上述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落实“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的具体体现。对于上述规划中的其他事宜,国家也正在稳步有序推进:

 

  • 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包括国地税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土地、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日趋频繁,各地纷纷成立税警办公室。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成为常态。
  • 涉税信息交换。除了国内,我国还在积极参与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2018年9月我国将首次与国外近100个国家(地区)进行金账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国外金融机构也不再是安全港。
  •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2017年1月,税务总局与34个部门共同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版)》,将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根据最新的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4228件,同比增长近2倍;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42万户次, 同比增长153%。

 

伴随上述各项机制的不断落实,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正在逐渐改变,无论是对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开展,还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稽查,都更加具有针对性。

 

 

  • 风险提示与建议

   

税收诚信体系旨在建立“惩恶扬善”的机制,对于纳税人而言,诚信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纳税服务,比如新规中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但是,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无疑是针对“不诚信”的纳税人,通过设置种种限制,使得不诚信的纳税人“寸步难行”,相比较于单纯的事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并与法律手段共同形成合力。在此背景下,对于纳税人而言,防范法律风险,最好的对策就是遵循税法规定,提高税务事项处理的合规性。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