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所得税何去何从?


编者按:“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愈加重视。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今年以来,多数个人投资者先后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其就新三板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本期华税为您分析。

 

一、征管实践

今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圣迪乐村所在地的四川梓潼县税务局向浙江投资者张女士发来通知,称其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督促其及时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罚款。

无独有偶,另一位个人投资者也接到了征收个税的通知书,发出单位是成都高新地税局,通知书上称,该投资者在新三板转让中联信通(831495)股权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今年年初,许多新三板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要求公司协助督促股东缴纳。有关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立即引发了舆论热议。

一直以来,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的共识是:有相关税收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依照涉税问题处理原则,比照上市公司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如果比照上市公司,那么新三板二级市场公开转让也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税务机关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对于新三板公司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近日,四川梓潼县地税部门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称,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暂时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前后不同的征管处理使纳税人无所是从,而税收法律法规在处理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上的空白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不利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

 

二、争议焦点

目前针对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股转让免征政策执行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执行落实这项政策。

 

三、税法分析

(一)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应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有特殊的免税政策规定外,一律应该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从税收角度来看,投资者层面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环节:股息红利所得环节和股权转让所得环节。针对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4〕48号规定,应按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以持有时间长短来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针对股权转让所得,在税收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执法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该类文件对政策落地实施会从政策细节到执行程序上给予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从税务管理实践的角度还是对于新三板投资者的其他事项比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都是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的落实依据,而不仅仅以国务院文件中的原则性的要求作为依据。因此,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且没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的免税规定的政策环境下,转让新三板公司的股票不缴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税法风险。

(三)原始股东减持仍然需要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级市场交易暂时不用缴个税,但原始股东减持仍然需要缴税。这与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的税收政策一致。

在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之前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创始人、各轮投资者以及股改期间定增进入的股东都属于原始股东,他们减持股票,企业应第一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不及时申报,将会产生滞纳金,原始股东还可能面临罚款。

 

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所得税到底征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问题,目前各地意见分歧较大,各地税务机关理解执行也不同,需要国税总局尽快予以明确。同时,在如何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上,企业应当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咨询其专业意见。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