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个税法通过,凸显5大亮点


 

今日(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出台!本文重点分析了新个税法的五大亮点,以使读者更清晰的了解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

 

一、“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六万元”即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成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将这笔费用按月折算可以得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额为5000元/月。这跟此前工资薪金3500元/月相比有所提高。

这一免征额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说明时曾指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虽然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针对起征点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并且提高的幅度不大,但是考虑到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给中低收入纳税人带来综合的减税效果。

 

二、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历经此次修法,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税率级距有所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级距的调整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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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新旧税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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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赡养老人支出可税前扣除

三月份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本次个税改革的重点是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对纳税人来说均是降税减负的利好举措。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纳入新个税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的一次重大进步。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等尚不明确,最终将由国务院出台新的实施条例来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相较于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确定体现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了法律权威。

就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而言,由于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考虑到税收征管技术和实践问题,从实质公平、操作简单出发,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的扣除方法。

 

四、稿酬所得等收入拟增加费用扣除

此次个税改革,拟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决定草案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决定草案规定,针对稿酬所得的收入在减除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对于全部或部分拥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而言,将上述四项收入汇总后,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后,再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最终余额是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新个税法分两步实施

第一阶段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意味着所有工薪阶层都能尽早享受到减税红利。

第二阶段是2019年1月1日之后,新个税法全面实施,相较于第一阶段,由于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幅度将会更大。

 

本次个税法修订是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开启了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