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管理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编者按:金税三期上线、大数据比对分析、以及近年来国税总局等四部委联合部署“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和国地税合并等因素,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频繁爆发。从我们代理的案件和接受的大量出口退税业务咨询,深感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出口企业降低损失、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本文从出口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建议出口企业应做好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的制定、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内控制度是“互联网+税务”时代发展所需

随着金税三期工程和“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广完成,“互联网+税务”和税务大数据成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话题,也是税局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体现。税务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已成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大数据与“互联网+税务”的融合应用与金税三期工程共同形成现行税收征管的基石。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改变了过去征管信息壁垒的困境,加之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政放权的同时,对企业的纳税遵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针对出口退税领域,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在2017年时就签订了《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三方一致同意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海关、税务、外汇三部门彼此间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措施,实现大通关建设。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出口企业合法合规申报出口退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以上举措有效的打击了恶意骗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欲利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征管弊端实现骗税目的的行为无处遁形。

此外,税局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出口退(免)税评估,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征管系统、发票稽核系统、税务稽查协查系统等提取相关数据形成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金税三期、税务大数据比对分析、部门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执法、放管服改革,出口退(免)税预警等,出口企业必须做好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工作,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从制度设计上将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进行流程、过程管控,有效识别涉税法律风险点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

美国COSO委员会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定义是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影响,包括内部控制及其在战略和整个公司的应用,旨在为实现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规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评价企业是否能够做好风险管理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是否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的实施了。近年来,内控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自2012年起,中国对上市公司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序幕将正式拉开,为了有效地通过内控审计,企业首先需要提交一份合格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出口企业而言,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企业税收违法成本越来越高,要求企业必须提高税收遵从度。从我们代理的出口退税稽查应对、复议、诉讼案件以及接受的大量咨询发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设立与否以及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制度的落实程度以及是否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维护出口退税权益的结果。

在详细分析出口退税所面临的如与“票”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假自营真代理、单证备案、骗税等法律风险时,大多数的风险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流程控制和过程控制活动来避免,如外贸企业对合作的供应商尽调报告的详细充分程度以及合作过程对生产、经营能力的监控,可以避免出现供货企业的生产设备不能生产所售货物或产能不匹配、不是自产货物等情况,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风控的闭环。

出口企业在高速发展追求经济利润的过程中,必须评估及重视出口退税不合规合法对企业的影响。现行以票控税,进销连坐的征管,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实行事后核查机制,一旦发现出口货物交易和出口的真实性存疑、出口退税不合规等情形,轻则追缴已退税款、暂缓办理、暂扣税款,重则停止出口退税权、视同内销征税、罚款以及追缴骗税刑事责任。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从出口业务流程出发,全流程监控,及时发现生产企业潜在的风险,从供应商核查、购销管理、出口合同管理、物流管理、发票管理及外汇管理等流程的控制活动实现及时、足额退税,潜在风险可控的效果。制定和实施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出口企业防范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

三、制定、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出口退税政策的要求

2017年,国税总局印发了《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等文件防范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导致国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以及由此产生的廉政风险。近年来不断发生税务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国家税款受损的犯罪案件,但就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的函调程序,从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复函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实地核查就复函正常的渎职案例不在少数。《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防控税务系统内部出口退税风险采取的是岗位制约监督,程序流程闭环,系统办公以及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内控机制,全国税务系统已逐步形成了包括基本制度、专项制度、操作指引和管理制度“四位一体”的内控制度体系。

于出口企业而言,同样面临内控制度建立的政策要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明确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包含的内容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的配备情况等。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亦要求外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大力提倡甚至某些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出口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即是时代发展所需、也是政策要求所致,同时也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必备。

四、小结

在当前经济下行、中美贸易战以及“打骗打虚”专项行动高压态势、税警协同办案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的多重背景下,企业做好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定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尤为重要和必要。下期,华税将从出口退(税)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企业建立内控制度的实现途径出发,对企业出口退税涉税法律风险管理给出合理化建议。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