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应对方法


编者按:因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被海关处罚,对出口企业来说,较为常见。针对近期客户咨询出口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本文以一则税案为例,对此作出回应,并对企业应对商品编码申报错误提出合理建议。

一、案例引入

天津诚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出口的产品为有钢结构、钢构件、新型压型彩板、PVC瓦、合成树脂瓦、螺栓、设备等。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7月6日,诚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共申报出口三笔彩色瓦楞钢板,申报商品编号为7210410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2016年9月24日,诚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以下简称“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玻璃棉,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901000,出口退税率5%。

2017年7月13日,天津新港海关作出《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2017年7月19日天津新港海关作出《新港海关查验货物归类认定书》,认定诚建公司上述出口的商品归类有误。新港海关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认定诚建公司出口的彩色瓦楞钢板申报税号为72104100.00(出口退税率13%),实际应归入72169100.00(无出口退税);诚建公司出口的玻璃棉申报税号为70199010.00(出口退税率5%),实际应归入70193990.00(出口退税率5%)。

2017年10月19日新港海关作出津新关缉(叁)告字[2017]0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诚建公司,诚建公司提交声明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日,新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诚建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2万元人民币。后诚建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诚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诚建公司出口的彩色瓦楞钢板和玻璃棉,是否构成申报不实。

诚建公司认为,其出口的三票彩色瓦楞钢板应归入72104100品目项下,因为出口的彩色瓦楞钢板的原材料是7210品目下的,所以原告以原材料加工后的成品也应归入7210品目项下。海关将其出口的商品归入7216品目项下属于适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错误,从而错误的认定原告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海关认为,诚建公司申请出口的3票彩色瓦楞钢板,申报商品编号72104100.00(出口退税率13%)与实际不符,实际货物在72169100品目项下(出口退税率0%),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出口玻璃棉,申报商品编号70199010.00(出口退税率5%),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统计准确性。其对诚建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采纳了海关的观点,认为诚建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海关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诚建公司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海关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超过半数以上是申报不实案,本案是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被海关定性为申报不实引发的行政处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若被定性申报不实被海关进行处罚以后,会引发后续潜在的税法风险。有效应对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导致罚款、返纳税款、视同内销征税的法律风险,应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应对。

  • 申报不实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这是对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依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本条是对申报不实进行处罚的核心条款,对申报不实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对申报不实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归类列举,如本案中诚建公司申报玻璃棉,申报的商品编码错误,但出口退税率相同,则被定性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进行1000元的罚款;对于申报彩色瓦楞钢板,因申报的商品编码错误,导致不退税的商品要适用13%出口退税率退税,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处以31.9万元的罚款。

此外,该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对委托人和报关行的过错导致申报不实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 《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署法发[2012]495号)

如本案中出口企业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对商品的归类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高,企业、海关、税务部门甚至是法院都会出现基于认知不同导致对同一种商品进行不同的归类适用不同的税则号列,导致出现适用不同出口退税率的情形。就此问题, 2012年12月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解释:

 

1

2

归纳海关总署针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解释,如果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其他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的,出口企业申报错误就属于申报不实,按规定要对申报不实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因为海关预归类错误、已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以及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出口企业申报错误不定性为申报不实,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处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39号)

该通知是规范出口退税行为的基础性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实践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进行罚款后,税务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出口企业已退税款进行追缴,并按视同内销征税,涉嫌骗税,甚者会被追究骗税的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因诚建公司申报出口的彩色瓦楞钢板和玻璃棉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有明确的归类,针对该企业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海关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 企业应对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建议
  • 充分行使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企业收到海关出具的处罚告知书时,要充分的行使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尽快处理处罚事项,国外客户着急收货等原因,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商品重新归类的权利,直接缴纳了罚款,但后续还引发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法律后果。对海关的处罚定性或适用幅度有异议的,建议企业依法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甚至通过复议、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 积极查收原因,是否构成申报不实,从定性层面抗辩。从归纳海关总署针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解释看,是否定性为“申报不实”要看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属于哪种情形,企业要积极查收原因,收集证据,如果出口商品客观上存在商品编号不明确、商品归类存在疑难问题,企业由于归类认知不足而发生申报错误,就不应直接认定为申报不实进行罚款,缺乏合理性基础。所以出口企业要从申报错误行为的定性角度进行抗辩,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划分清楚申报错误是谁的责任,是否与货代公司、报关行等有关。
  • 从出口业务真实性角度抗辩税局对内容不实的认定。对商品编码申报错误,不少企业后续面临税务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的决定,建议企业从出口业务真实性角度抗辩,申报不实不等于内容不实、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已经明确指出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存在内容不实的货物,此处规范的“货物”而不是“申报”,内容不实的货物应当是指货物原本的信息,诸如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不应当包括该货物的税则号列、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因此,海关监管下的“申报不实”不完全等同于税收征管下的“内容不实”,税局应充分考虑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的客观事实。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