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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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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证券日报》采访,就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隐瞒信息等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高检公安部:招股书隐瞒信息将受刑事处罚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胡潇滢

  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瘟疫般在资本市场泛滥。

 

  本报最近对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所做报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据本报记者了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即将发布执行。

 

  最高检和公安部曾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确认了77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修正案()将第161条的罪名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订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以《补充规定》也作出相应修改。

 

  首先,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

 

  同时,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也被列入追诉情形。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解释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 “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

 

  对于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161条有处罚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http://stock.jrj.com.cn/news/2008-03-14/000003402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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