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所付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编者按: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企业众多税务负担中至为重要的一项。2008年我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范围以及税收减免的相关条件。其中,针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往往利用这一条的规定,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额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法律也为防止企业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而进一步出台了防范措施,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条文的限定,并非企业所有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在经济交往中,应该取得何种凭证,才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值得探讨的。

一、案情简介

A空调经销公司(下称“A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空调的经销。A公司为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民间借贷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自2009年起,A公司将其因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之时予以扣除。A公司所在地的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核查认为,A公司于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款利息、职教费、活动费因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发票,因此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将A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向A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A公司自2009年起少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二、双方观点

税务稽查局认为:A公司因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支撑,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A公司观点:A公司所参与的民间借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由此支付的利息理应在税前扣除。

三、法律分析

1.合法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我国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该条的规定,A公司因民间借贷支付的利息,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在本案中,因A公司并非像非银行企业进行借贷,而是向国税[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进行合法借贷,因此,其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

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来看,A公司因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前扣除情形。因此,企业将借款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手续,去地税局申请开具借款利息发票。

2.部分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明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物报销。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础,财务报销是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可能出现,财务上不得报销而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A公司因民间借贷支付的职教费、活动费均因未取得发票而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四、小结

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企业为确保所有成本支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税前扣除,理应重视发票的规范管理。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