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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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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008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税收的条件和程序,并公布了最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高新技术领域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做为原有的和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变化呢?结合我们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的有关经验以及最新的政策,我们认为企业要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调整营业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如果原有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将难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复审,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马上终止的风险。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
二、尽快申报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申报自生的知识产权需要时限,短期内可能无法完成,那么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同来安排,但特许权实用合同需要是超过5年的独占许可的方式。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的规定,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分拆企业的经营业务,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即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超过40%。
五、研发费用做好预算规划,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关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实现涉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
1.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暂行条例》第67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10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5年。 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2.进行技术转让时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体现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小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计入研发费,比计入开发成本从税收的角度要优惠。当然这里是理论的计算,实践中仍需注意到技术开发成本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有差异的。
3.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考虑
利用研发费一直以来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开发: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按照新所得税政策相关政策,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
(2)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进行利润转移。优惠政策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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