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企业收入总额”


编者按:

近日,华税接到一则咨询,是关于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收入总额”应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中,是应将股权转让收入还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中?本文华税律师将作出分析。

 

一、取消双软认定,双软税收优惠改为备案制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2016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备案制,由企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享受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要求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要求: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的占比要求中出现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企业收入总额这两个基数的概念,清楚的界定这两个概念才能判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要求,进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企业收入总额不同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系一个税法概念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是一个会计概念,即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等产生的收入)。

而企业收入总额不同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一个税法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中明确,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并按照应税行为的类别对企业收入总额进行了分类,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四、股权转让,是否计入上述收入总额?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其在企业会计核算时,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于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并不包括在营业收入中。而税法上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不应计入到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作为计算研发费用占比的基数;而应将股权转让收入而不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中作为计算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的基数。

 

小结:

虽然企业享受双软税收优惠政策已改为备案制,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但企业需要对其提供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在审核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时更需要谨慎,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帮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