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重磅整治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虚开发票、逃税仍是治理重点


编者按: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90号,以下简称《通知》)。近五年来,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通知中,均将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打击重点,本次《通知》明确,严查虚开发票、偷逃税,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并将规范医学学术合作,严查变相学术会议作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本篇对《通知》工作要点可能引发的医药行业企业虚开、偷税风险进行解读,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2019《通知》整治虚开发票、严查变相学术会议的工作部署

(一)《通知》连续五年将打击虚开发票作为治理重点

早在1989年,卫生部下发相关文件,自1990年以来即针对医疗卫生单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近五年,九部委联合发文纠正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均将“虚开发票”作为重点治理、打击对象。

2015年:核实票据资金流向与药品物流流向一致性为抓手整治“挂靠走票”

2016年: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税违法案件;

2017年:严厉打击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在药品和医药耗材购销环节,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对批发企业经营者,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

2019年: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

(二)《通知》将严查变相学术会议作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通知》明确:规范医学学术合作,严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明确对该项工作部署,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并在11月底之前完成。财政部对77家药企稽查重点中,也着重提出核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三)《通知》明确“一案多查”,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协处机制

《通知》要求,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协处机制,开展“一案多查”,完善纠风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通过协同工作制度形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合力。财政部对77家药企专项检查中,也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查处,并做好跟踪协调。

因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涉及对医药供销链条合规检查的,无论由医保、财政、药监、税务哪个部门检查,均会涉及对企业购销交易资料的核查,均有可能引发虚开、偷税风险,且往往行政责任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一并爆发。“一案多查”、“部门协办”将使企业虚开、偷税风险的爆发,不再仅源于税务机关检查。例如,华税曾代理的一起药企虚开刑事案件中,涉税违法线索最初始于审计署的调查,同步移送税务、公安。而目前我国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办、审理,稽查局移送的案件资料(稽查报告、企业的购销交易资料、会计凭证账簿、医药企业的进销存数据账等)及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几乎主导了侦查、审判方向。因此,应对税务稽查仍是企业化解涉税行政、刑事责任风险的主战场。

二、药品、耗材生产企业虚开或接受虚开,面临较大虚开刑事责任风险

至2018年底,除港澳台外,全国31省、市均已发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具体实施方案,2018国卫医函[2018]186号亦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国医改办发〔2016〕4号对“两票制”的功能定位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打击“过票洗钱”的有效手段。”“两票制”推行前,通过中间多个批发厂完成药品加价,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由多个企业共同消化。“两票制”推行后,药品的加价直接在制药厂完成,由此带来制药厂的毛利畸高,销售费用激增, “高开”带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集中到生产企业,由此导致生产企业需要获取足额的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嫌虚开犯罪

医药制造业中的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和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都涉及到农产品的采购,由于增值税政策中对农产品抵扣的特殊规定,税务机关对该进项税额的核实困难。

除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等通用评估指标外,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比对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即农产品进项发票占据当期进项的比例,与当期药品生产、销售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疑点。稽查重点包括:(1)向农户所在地税局发函协查;(2)要求药企提供原材料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坐地收购的提供药材送货人员名单;(3)药品采购支付银行流水;(4)现金结算的,提供现金支付货款的金额、时间、领取人及现金货款的经手人;(5)公司相关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向。

(二)接受医药服务商虚开发票,涉嫌虚开犯罪

两票制后,医药企业采用将营销服务外包方式实现开票合规,通过与医药服务商签订营销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药品销售与商业贿赂提现。该种模式下,制药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服务商的走逃失联,服务的真实性难以证明,由服务商牵连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风险。

以近期武汉市税务局挂网公示的药企涉嫌虚开的案例分析,在公布的药企相关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中,涉及多家广告公司向制药企业虚开发票,货物品名多为广告服务——广告费等。稽查重点包括:(1)服务公司发票领购时间集中、顶额开具;(2)服务商走逃失联;(3)商业服务实际开展情况的审查,包括对商务服务合同,结算内容、结算期间、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进行审查;(4)检查企业资金流,银行开户行、账号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与服务签订合同额比对。

(三)虚开普通发票套现,涉嫌虚开发票罪

在高丽医药有限公司、高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单位行贿、虚开发票案中,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套取现金向医院各科室行贿,在无真实购销交易的情形下,让他人以“运输费”、“加油费”、“电脑耗材”、“广告费”等名目为为二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0余万元,最终法院对二被告单位以单位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对实际控制人亦认定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罪。由于药企支付给药品销售人员的佣金、医生、医疗机构的回扣仍然需要以各种费用的名义进入企业核算体系,实现现金提取,为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部分药企自行或要求销售人员提供发票套取大额现金,药企、销售人员将面临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虚列销售费用、咨询费、会议费等套取现金引发偷税行政责任

经查医药企业虚开、行贿案例,药企存在通过支付“专家论证费”、“咨询费”、“义诊费”、“讲课费”等方式,给与医疗机构名目繁多的“赞助费”、“回扣”,无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将引发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列支,调增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同时认定企业构成偷税,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销售费用、学术会议合规性等的核查,主要通过如下方式:

(1)调取企业销售奖励政策及费用报销制度等;

(2)要求企业提供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

(3)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4)利用金税三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5)核查学术会议的真实性,医生是否真实参会,对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资料、会议形式、会议费用等进行核实。

四、医药企业应更重视营销合规、学术会议赞助合规

2016年食药监局对流通行业的整治、两票制在药品、医用耗材的全面推行,营改增与金税三期的全面升级使得药企税务合规的需求更加突出。

医药企业应更加重视营销合规,将营销服务外包时,核查营销管理公司资质,制定格式药品营销服务合同,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期限、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绩效考核等,并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考虑服务提供实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学术会议的赞助应真实举办,避免选择在旅游景点或铺张奢侈地点,制作会议资料,留存会议邀请函、会议综述、签到表资料,避免无关费用支出,避免在药品招采的敏感时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