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黑名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某药企虚构三七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编者按:国税总局公布的“黑名单”联合惩戒案例,何某“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案,涉及虚开金额1亿余元,下游受票企业涵盖陕西、河南、江西、安徽、广东、河北、深圳等23家制药、经销企业,其中涉嫌虚受增值税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的达11家。医药行业企业虚开存在涉及面广、风险相互传导等特征,应当从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细化完善岗位职责分工等层面,进行合规管理,并积极妥善应对、化解风险。

一、案情简介

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的收购、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何某,在209-2015年期间,利用928户农户身份证信息,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自制农户收款收据并开具《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14977份,提取进项税额1.2亿余元,利用收购发票开具形成的开票空间,向陕西、河南、江西、安徽、广东、河北、深圳等地共计23家制药厂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1%手误手续费,对外虚开发票1177份,涉及税额1.18亿,其中8家制药厂向当地国税部门补缴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00余万元。

二、案例评析

(一)“医药及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揭开本案稽查查处序幕

文山税务部门针对医药及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对金旺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多家药企打着办理信用卡或注册会员的名义,为“七农”(种三七的农民)送上小礼品,以非法获取“七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核心定罪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类

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中,除被告人主动供述虚开犯罪事实外,一般而言,公司犯罪的,对被告单位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员工进行取证,包括财务负责人、开票员、会计、业务负责人(对接人)、物流、仓库管理人员等;为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虚假物流的,还会涉及到向具体的承运公司调查取证;向农户取证。

以前述何某虚开案为例,涉及的证人证言即包含公司员工,证实发票开具是在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开具;承运公司有利证言说明何某所在公司与受票企业中的哪些企业存有真实三七运输,哪些无运输;对412户抽样调查取证,证实,出售过三七占比27.84%,记不清的占21.31%,未出售过的占比50.85%。

华税观点:因虚开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直接关系到虚开犯罪的量刑,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华税律师认为,对可能存在的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数量的“有货虚开”部分,应结合客观的资金收付、药材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下游制药企业的采购记录、领用记录等证据进一步核实,不应将全部票载金额计入虚开数额。

2、开具发票、进销项清单、资金往来、账户明细等书证

造成税款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项记账联、进项抵扣联)均可能成为重要书证,证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事实。

存在资金回流:虚开链条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记账凭证、收付款明细、涉案个人账户明细,一般而言,涉及对公账户之间的“收付款记录”,对私账户的“回流记录”,以证明存在资金回流,辅证虚开。

3、税务机关文书:处理决定、对公安机关的复函、稽查程序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由于虚开刑事案件多由税局稽查案发,并移送公安,稽查程序中形成的证据也将一并移送公安,那么根据案件协查管理办法,企业向多家公司虚开的,稽查阶段,稽查局会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稽查局发协查函,回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成为刑事诉讼中较多使用的证据。

此外,税局在稽查程序结束后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也可能作为证据移送公安,且往往成为指控企业构成虚开犯罪的利器。以前引案例为例,一审判决公示的案例中,受票23家企业,有协查复函、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票统计表等。

4、司法会计鉴定

在虚开刑事案件中,由于涉税犯罪的专业度极高,即使由税务文书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针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对公账户收取货款情况”、“对私账户资金回流情况、手续费收取情况”、“发票开具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情况”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打破公权力机关的封闭取证。当然,也有部分案件中,没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例如,前引何某虚开案中,即无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三、风险提示与建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将本案作为“黑名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14年以来,随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管理,辅之以税局针对特定行业展开的专项整治工作,企业虚开风险被获知更易、后果更严。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将一并公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信息。

(二)医药行业企业虚开存在受票企业广、互相牵连爆发的特征

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农产品收购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实际承担税负后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转嫁,从而使得农产品免税政策不能真正惠及农民,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制度设计旨在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存在监管不严、难以查实等制度性原因,部分企业虚增收购数量、价格以扩大开票金额,或在无真实采购的情况下虚构农户信息,虚开收购发票而后对外虚开牟利。

上述虚开风险一旦爆发,则受票企业均可能涉嫌虚开,尤其是医药行业作为虚开风险居高不下的行业,往往涉及面广,金额大,前引案例中,对外虚开涉及的受票方涉及23家,且涉及多个省份,2019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公示的医药咨询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受票企业也达60余家,且其中不乏大型制药企业。

(三)医药行业企业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细化岗位管理职责、积极应对、化解风险

前引案例中,就涉案的23户医药企业而言,大部分为医药制造企业,有实体经营,部分为医药经销企业,也具有相当的实体经营规模,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罪门槛较低、刑罚严厉,虚开税额250万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而前述23家受票企业涉嫌“虚受”发票税额超过250万的达11家。

就生产经营的合规性而言,在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两票制”、向“一票制”过渡的背景下,医药制造行业企业应当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配送全环节进行风险管理,涉及企业的部门包括原材料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药品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物流运输部门、财务部门,涉及的员工包含采购员、销售业务员、开票员、出纳、会计、库管员、发货员等,对上述岗位职责划分应尽量细化,且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风险防范内训,不同岗位职责员工应对企业常规业务流程把控有合规意识,避免不同部门、不同员工对业务流程描述不一。

小结:由于医药行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随货同行、GSP、GMP认证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医药行业虚开的稽查涉及票、账、货、款的全面检查,一旦进入稽查程序,则时限长、面临风险高,企业还是应当在做好日常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做好稽查应对,将争议化解在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