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财税两部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三连发,成本扣除、亏损结转、留抵退税、捐赠、免税六大扶持全解析


编者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常会,要求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落实会议精神,于今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10号三公告,从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发展角度,制定税收政策,上述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华税律师撰文对各项政策予以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社会公众、一线医务人员正确理解、适用政策提供指引。

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划重点: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不再受500万扣除标准的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具体范围后续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防疫药品、救护车、应急指挥车、防护物资等类型生产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配合统计,积极享受政策优惠。

3、政策内企业在购进相关设备时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要求对采购凭证、记账凭证、能够正面交付时点的文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4、对新购置设备具体时点、如何理解“为扩大产能购进”等,税务总局后续可能出台公告予以明确,企业应持续关注。

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放宽,比例无限制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该政策变通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对留抵退税申请人的条件限制与退税比例限制:

三、为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各地居民基本生活,特定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为进一步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各地居民基本生活给予了政策上的优待。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均未发文确定,根据《六部门通报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情况》及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新闻,前述物资应包括: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应包括重点医疗物资。而重点医疗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和眼罩、医用口罩、消杀用品、负压救护车、红外体温计等;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应包括生活保障物资。而生活保障物资则包括生活必需品等生活物资,其中生活必需品是重点,包括蔬菜、肉类、蛋类、粮食等(参见《六部门通报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情况》,国务院新闻办2020年2月3日发布)。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范围确定参照财税[2016]36号文。

上述物资的运输关系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也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对上述收入免征增值税意义重大。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本次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当然其他行业企业也面临不同程度困难,税务总局从中央层面规定了亏损弥补期限可延长至8年,对企业经营提供扶持。结合近期中央政府部门、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企业扶持政策,如社保延期缴纳、退还失业保险金、贷款延期等政策,形成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企业、个人肺炎疫情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更进一步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该政策扩大了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税收政策中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包括受捐赠主体、扣除比例限制以及企业、个人办理扣除所需的凭证。

表一: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对比

表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对比

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补助、奖金免征个税

根据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于上述补助措施,北京、河南等地人社部门也公布了相应的具体政策予以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补贴、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明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

我们关注到,在财税联合发文之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日发布通知,规定了医务人员补贴个税免征政策,湖南省税务局在下发的支持企业恢复生产措施中,也做了类似的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取得的补贴并不包含在个税法明确的“补贴、津贴”中,那么医务人员取得的补助这一个税免征政策仍需由国务院根据个税法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免税所得”这一授权性条款予以规定。我们肯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国常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以及政策出台的及时、高效,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各级财政也应抓好后续落实工作,使补贴及时到位、免税政策切实落地。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