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2011-2019)


编者按:本篇以医疗器械企业涉税刑事判决作为样本,以“医疗器械”、“危害税收征管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案例243个,从审前取保候审率,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的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统计与分析。最终梳理发现,企业虚开案件爆发的影响因素可能包含:开票方牵连、审计署(药监、财政)等监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税务部门的专项稽查等。在其他量刑情节相同的情形下,虚开税款数额相同,但量刑差异较大。各判决中罚金数额与虚开税款数额无直接关联关系,法院判决差异较大。上述分析结果与总的涉税刑事犯罪相关统计结果相近,本篇对检索出的有效案例逐份分析,并结合华税律师代理涉税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对涉税刑事犯罪特点进行总结,以飨读者。

 

目录

一、涉税罪名统计:虚开占比超九成

二、案件数量统计:2017之后陡增

三、开受票方是否同罪统计:37案中部分受票方未检索到有罪判决

四、地区分布统计:一案牵涉多地协查现象存在

五、审前取保候审与缓刑适用统计:取保候审接近六成

六、犯罪主体、职务统计: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

七、涉税金额统计分析:空壳虚开VS有实际经营企业虚开

八、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统计分析:呈正相关但判决差异大

九、量刑情节统计分析:补税为重要情节

十、罚金数额统计分析:差异大,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无比例关系

十一、二审裁判结果统计分析:改判难度大

小结: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叠加特殊行业背景,更显税务律师专业辩护重要性

 

一、243个案件涵盖9罪名,虚开发票案件数量占比超九成

分析:在医疗器械企业、个人涉税刑事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达到79.4%,在243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分别是逃税、非法制造与虚开数罪并罚,实际比例将达到80%以上。其次,虚开发票罪也较为突出。虚开犯罪的高发,主要原因在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存在,我们检索的部分案例中也显示,仅支付给医生的回扣即在10%-30%不等,该部分回扣企业均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方式实现商业贿赂列支,受票企业牵连的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也表明,医生通过增加检查频次、提高器械使用频率来加速医疗设备的购进,由此呈现虚开案件与行贿案件相互牵连的特征。

 

二、案件数量统计:2017之后陡增

分析:案件数量在2016、2017年度出现较高幅度增长,这与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2015、2016年度,将整治“挂靠走票”、严厉打击虚开发票作为治理重点密不可分。2018、2019案件数量相较于2017看似下降,原因在于案件从爆发到判决公示需要一定周期。根据目前医疗购销领域对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的持续高压打击,湖北、山东、甘肃、广东等各地均爆发出医药虚开大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对医药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上述案件数量逐步转化至刑事程序,2020年度医药行业企业虚开案件爆发数量整体仍有增长趋势。

 

三、开受票方是否同罪统计:37案中部分受票方未检索到有罪判决

分析:1、在243份虚开判决中,有37份判决,开票方向多家企业虚开,医疗器械企业为多家受票方之一,但经检索,未查到受票方对应的有罪判决。

在此37份判决中:

(1)34个案件受票方药企涉案税额超过5万元,但均补缴了相应税款(包括本次疫情中曾引发关注的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检索到对应的有罪判决(个别案例显示已将犯罪线索移送涉案受票企业所在公安机关,但尚未检索到相关判决)。

(2)空壳公司虚开案例中,受票方类型相同且地域相近。例如在浙江某虚开案例中,受票方涉及数十家,均为再生资源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且呈现同一地域存在多家企业(企业之间相互介绍或为同一介绍人介绍)。

2、重点指出:在杨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受票方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市税务机关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

3、提示:企业应警惕所取得的发票为空壳公司虚开风险,应关注因开票方牵连爆发的虚开风险,因开票方牵连导致虚开风险的,应在开票方案发阶段,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就是否应当补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配合因牵连案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等问题,作出符合税法规定的理解判断。

注:在以下的统计中,将前述37份开票方获刑而受票方医疗器械企业未检索到有罪判决的案例从243份判决中剔除,以剩余206份判决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四、地区分布统计:一案牵涉多地协查现象存在

分析:涉税刑事案件爆发数量较多的地区为江浙沪、山东,上述地域统计标准为涉案地,在统计的公司犯罪案件中,有4起案件企业注册地与案发地在不同省份,该类型案件往往为有实际经营的企业受到空壳开票企业牵连案发。在检索的7个个人利用空壳虚开案件中,受票方牵涉多个省份,控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改类型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协查,《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协查函》、《协查有关的情况说明》等税务文书均被作为证据使用。

 

五、审前取保候审与缓刑适用统计:取保候审接近六成

分析:1、在减去仅仅受票方为药械企业及其他无法统计案件后剩余的206份判决中,取保候审的比例接近60%。

2、审前实现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最终判决缓刑的占比超过了90%。

3、审前实现取保候审的案件中,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以上共10个,从犯被取保,其余案件涉及税款数额均在250万元以下。

结论:虚开案件取保候审是否申请成功,受到税款数额、主从犯、是否有补税等量刑情节、是否有案外因素介入等多方面影响。虚开案件由于稽查移送占比高,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票、银行流水、合同等资料稽查局已随案移送,因此取保候审带来的隐匿、毁灭证据的风险较小,律师可以积极争取。我们关注到,部分办案机关办理取保以犯罪嫌疑人承认无货、补缴税款为条件,此时,企业应审慎研判。

 

六、犯罪主体、职务统计: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

在206份判决中,个人犯罪为75件,单位犯罪(双罚)为131件。在131件判决中,涉案人员远超131,以下统计为各犯罪主体在131件判决中出现的频次。

分析:在公司犯罪中,“有实际经营,与空壳虚开的主观恶性相比较小,由于进项抵扣不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辩护意见可能被法院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司确实不存在虚开行为的,应从不具有积极追求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获利、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单位犯罪中被追究虚开刑责的工作人员及犯罪事实列表

 

七、涉税金额统计分析:空壳虚开VS有实际经营企业虚开

 

分析:需要关注的是,虚开税款数额超过1000万的,均为个人注册空壳公司虚开,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虚开税款数额超过8000万的案件中,涉案税额最高的为2.05亿,为个人成立十余家空壳公司虚开,主犯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有实际经营的企业虚开税款数额相对较低,有实际经营情形下的“虚开发票”涉及税款数额相对较小,且有一定的特殊行业背景,例如医药行业企业的销售佣金,废旧物资行业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等,因此,有实际经营企业涉嫌虚开案件,辩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都更高。

 

八、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统计分析:呈正相关但判决差异大

(注:同一案件多个被告人的,各自统计)


分析:1、刑期与虚开税款数额总体呈现正相关,也符合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虚开税款数额相同或相近的,也出现刑期差异大的情况。我们举出两个特殊案例:在中山市健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东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2018粤2071刑初966号),虚开税款数额3.2万,涉案税款全额补税、有自首情节,判决7个月的实刑,仍有不低于33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250万之间判缓刑。在重庆某企业虚开案中,虚开税款数额951万,犯罪嫌疑人补缴各项税款3000余万,判决有期徒刑4年。

结论: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整体呈正相关,但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量刑情节相同,判决结果仍差异较大。上述案件分析凸显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企业涉嫌虚开犯罪被立案后,是否应当补税、如何补税、如何与司法机关从税法角度进行沟通、如何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打开刑案困局等都需要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以取得对企业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九、量刑情节统计分析:补税为重要情节

(注:同一案件多个被告人、多种量刑情节的,各自统计)

分析:1、主动补缴税款,虚开的发票中实际被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2、22件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税款数额较低,虚开案件中如何更好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仍需关注。

3、我们注意到,有前科的4个案例中,有3个案例前科犯罪同为虚开犯罪。

 

十、罚金数额统计分析:差异大,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无比例关系

分析:罚金数额与虚开(偷逃)税款数额无正相关关系,并未按照虚开税款数额一定比例处罚金,逃税案件罚金额度高于虚开案件。目前对于罚金额度确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执行差异较大。我们关注到,在公司犯罪的案件中,有5个案例在对单位处罚金之外,对个人也并处罚金,其余公司犯罪中,仅对公司处罚金。

 

十一、二审裁判结果统计分析:改判难度大

 

分析:在二审改判的4个案例中,仅有一个案件,二审改判将十一年改判为四年,其余为在原有量刑幅度内有一定减刑。这也说明,二审改判率较低,一审程序仍然为律师、企业的“主战场”。

 

小结: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叠加医药特殊行业背景,更显税务律师专业辩护重要性

经对有效判决的分析,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公司、个人有罪的客观证据,最为关键的核心证据主要有两类,一类为税务文书,一类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税务文书包括《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协查报告、证实企业存在虚开的各类说明,上述证据内容包括企业虚开发票的类型、虚开发票的数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主要涉及虚开发票数量、涉及增值税税款数额、资金往来情况等。上述两类证据结合员工证言形成证据链,而对税务文书、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质证成为能否打破控方证据锁链的关键。有效质证需要律师能够梳理交易链条,就各交易链条的合同签订、货物收发、资金收付、发票开受能否对应,税务文书及司法会计鉴定对各交易链条及具体交易环节的认定是否存在缺漏,作出准确的判断。此外,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律师对上述证据形式、证明内容敏感,这需要律师有扎实的税法、刑法以及会计等复合背景,由此才能对案件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前述数据分析可见,在其他量刑情节相同的情况下,虚开税款数额与最终量刑并无严格相关关系,罚金数额与虚开(逃税)税款数额亦无规律可言,这也需要律师多方搜集同类型判例,尤其是本地区有效判决,与法官积极沟通,以取得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