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疗器械行业涉税风险全解析


编者按:上周,华税以243份医疗器械企业涉税刑事判决作为样本,从审前取保候审率,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的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统计与分析。本文将承接上述统计结果,结合华税律师代理医疗器械企业涉税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对2020年医疗器械行业涉税风险进行全方位解析,以飨读者。

 

近五年涉及医疗器械行业专项检查八次,牵涉税案数十件

自2015年九部委在“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中将医疗器械企业与医药企业等同对待,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检查力度开始,在短短五年之内涉及医疗器械行业的专项检查多达八次,牵涉重大涉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十件,涉税金额逼近百亿,医疗器械行业涉税风险这一行业问题收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这些专项检查,既包括九部委“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活动、食药总局“整治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活动以及2019年财政部对医药相关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也包括了省级地方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自上而下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检查合力。

这些检查中频繁牵涉出医疗器械企业涉税大案、要案。以最新报道为例,2020年1月初,南京某从事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销售的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亿余元案发。据新华社报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发现卖发票无需任何成本,比卖心脏支架还来钱,遂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直至案发被捕。

虚开发票背后是巨大的利益诱惑,而其实不只是虚开,医疗器械行业内虚列成本、费用,隐匿收入逃税的做法更加常见,只是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更重,风险更高。

 

医疗器械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

1、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刊发广州市国税局下属稽查局经过三年多时间的调查,查实当地某医疗器械经销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过亿,最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账外经营违法成本高,其行为表现完全构成“偷税”的构成要件,税务局必然对偷税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如果五年内被两次被罚,或经处理、处罚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将以“逃税罪”移送公安处理。此种情况的突出特点为:

(1)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2)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

(3)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

(4)将医疗器械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

2、虚增成本、费用,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

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比药品更高,为了让医院接受本企业产品,企业和销售人员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价。这些佣金和回扣又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成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列支依据包括企业虚增的费用金额和从第三方咨询公司取得的费用发票。上述虚增费用的列支又需要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因此,逃税可能和虚开发票罪出现竞合。

企业虚增费用、取得虚开发票的名目繁多,包括咨询费、会议费、服务费,甚至包括装修费、运输费等,无论是取得虚开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面临虚开刑事责任,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更重,风险更高。

3、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在货物均已发出,收到医院支付的设备款项,纳税义务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4、虚增进项,票货分离

在进项发票方面,医疗器械企业虚构交易接受发票抵扣税款;在销项发票方面,将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应当取得的发票开往其他有用票需求的企业,造成票货分离,以收取“开票费”、“点子费”的形式牟利,属于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

 

医疗器械企业涉税风险诱因

1、产品销售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为内因

医械与药品一样,其销售过程不仅是医械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更有销售代表与医生的共同参与。销售代表凭借其在各地方上的人脉关系,为医械企业打开销售渠道;而医生作为医械、药品的一线使用者,其意见对医疗机构采购产品而言是重要参考依据。因此,销售代表与医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销售代表向医生宣传医械公司产品的功能与优势,帮助医生更好地选择和使用医械公司的产品;另一方面,医生在现行医疗体制下的价值难以充分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销售代表的利益输送。因此,对于医械企业而言,无论是向销售代表支付的佣金,还是销售代表向医生输送的利益,最终均由医械企业承担,而为了将此两种费用列支,虚开发票入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当然,也存在一些商贸企业缺乏医械产品经营资质,而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医械企业进行过票,以过票企业名义签署合同、往来款项、开具发票,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亦可能认定虚开。

2、两票制推行、多部门监管、一案多查为外因

两票制:医用耗材中两票制的实施使得医械销售环节的各种费用(包含前述销售代表的佣金、医生的利益以及回扣、返利等)无法像过去一样通过多次开票去进行消化和利益分配,因此加剧了医械企业虚开套取现金的状况。而且从目前国家政策趋势来看,医疗设备、IVD纳入两票制范围并非无稽之谈。

多部门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加强: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的特殊性,药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署都可能从各自执法权限对医疗行业进行检查,而各部门监管查处均有可能引发虚开、逃税风险的爆发。在前述针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也可以看出,各部门查处均涉及对虚开发票、偷税、商业贿赂的查处。

一案多查、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查处效率:以税警关银四部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以及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为例,2019年涉税刑事立案三千余件,涉案金额近五百亿元。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的双重打击下,医械企业虚开、逃税问题逐步被揭开,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也使得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更高。

 

2020年医疗器械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预判

根据审判大数据所反映的趋势以及当下税收征管实践与政策,我们认为医械企业面临的涉税刑事风险并没有因为“两票制”的实施而下降,反而在内因和外因的双重作用下,将在未来几年里持续爆发。

1、带金销售与利益分配既有模式不变,虚开难以根除

医械企业虚开的根本原因:其一是弥补高开销项增值税发票造成的巨额增值税税负,其二是做高销售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销售代表佣金以及回馈医生。可以说,现行医疗体制不发生根本改变、医生价值不能在体制内进一步彰显,那么带金销售与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就不会发生变化,医械企业虚开的内在动力依然存在。我们认为,医疗体制改革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未来三五年不会一蹴而就,因此2020年医疗器械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仍将持续存在。

2、国家对虚开“零容忍”,打击涉税犯罪力度只增不减

当下,打虚打骗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都已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每年均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作出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也会对全国各地打击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而医药行业,包括医疗器械行业,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每年均被确定为打虚打骗的重点行业。而公安部自2019年亦部署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取得了显著成果,其立案名单中医械企业频频出现。

3、税务稽查任务的刚性要求造成企业风险防控手段失灵

各级税务局每年会出台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税收秩序。下级税务局专项检查的内容,往往参照上级税务局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专项检查计划包括行业性税收检查项目、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税务稽查的核心还是以查促管,查补收入。为了防止以上选案手段错过漏网大鱼,各级税务局还会选取重点税源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提升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遵从。

4、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增加受上下游企业牵连爆发风险

除分析选案、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确定的稽查对象外,各地稽查局还承担发票协查任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外地稽查局就涉嫌虚开、伪造的发票,委托本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执法行为。如果本地企业是涉税发票的开具方或接受方,本地稽查局将对其实施检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本地企业作出相应处理,最后将协查结果回复对方稽查局。但是,接到发票协查后,如果稽查局顺势深入,往往牵出大案。

 

防控、应对之道

行业监管与企业生存不是零和博弈。监管必须以引导整个医疗器械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为目的,荡除沉疴,革除恶习;医械企业、医疗机构必须顺势而为,不可固守旧的经营模式和既得利益。背离社会需求和监管期待,必将被淘汰出局。

1、提高税务信息化程度,建立完善发票风险管理数据库

医疗器械企业宜根据自身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能力,有效提高发票管理的纳税遵从度。

建议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本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等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等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企业发票核查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办公系统流程等予以落实,使得发票管理措施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中得到有效实施。

2、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在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建立以及配套发票核查管理制度后,医疗器械企业宜予以贯彻落实,着重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对于医疗器械企业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医械企业需要立即从现在的通过虚开过票来解决销售费用问题转变到通过合规营销来有效降低消费费用和成本,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入手来有效的降低销售费用,从而真正管控住虚开发票的风险。

举例来说,在业务推广方面,对于会议费,除了保留发票外, 应当留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现场照片、签到表等反映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总之,对医械企业而言所有的销售费用必须首先遵循真实性原则,这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也是税务稽查、公安经侦部门调查的关键,在真实性原则指导下医械企业对于费用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有效降低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3、探索合同销售模式,加强CSO合规性审查

医械行业的产业链条长,虽然受众广泛,但行业封闭,对改革的调整适应期长。引进推广先进的医械营销模式是打破体制壁垒的有效尝试,应推动医械销售往专业化、学术化方向发展,逐步淘汰广受诟病的带金销售。目前,医药行业,包括医疗器械行业正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CSO),在初期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随着一段时间的探索,CSO的性质悄然变化,没有提供应有的服务,而成为虚开的帮凶,致使以湖北为代表的地方税务机关对CSO及其服务的真实性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因此,医械企业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时,务必加强CSO资质审查,并且确保服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