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犯罪、补缴税款,废旧物资行业交易各方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目前,废旧物资行业发票、凭证使用混乱、不同地方各行其是的状态较难改变,而国家税收征管的技术和手段不断完善,打击虚开亦力度不减,加之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对于回收企业、用废企业而言,虚开发票、不当使用扣除凭证等都将成为引发企业涉税风险的“导火线”。近期,华税接到多起虚开案件咨询,涉及主体除常见的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外,供货散户也牵扯其中,使得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的处理出现新的变化,本文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进行梳理,分析业务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就交易各方如何防范涉税风险提出建议。

 

一、废旧物资行业的税务困境及现状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大型钢厂、工程建设企业等利废企业不愿花时间、精力和成本收购大量散户卖出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了吞下这块“蛋糕”而承担了收购、简单筛选、初加工等繁杂的环节。但是,原本稳定的三方关系因为税收优惠的变动而凸显矛盾:利废企业要求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否则不进行交易;而2008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出台后,回收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的要求与废旧物资行业回收实际脱节。实践中,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做法:

“代开”发票

供货散户在与用废企业完成废旧物资购销交易后,为了满足用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由回收企业、商贸企业代开发票。

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

因为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代开,散户所开具发票显示税率(征收率)仅为3%;而且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由此倒逼回收企业不得不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某些地方为了招揽“业务”,加大返回比例。

通过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发票

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抵扣,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部分回收企业铤而走险,选择从空壳公司购买发票,暴力虚开。

 

二、废旧物资行业面临的涉税风险

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经营混乱,除暴力虚开、空壳虚开触犯虚开犯罪外,其他的经营模式也因管理不规范、税务不合规等问题存在着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或侦查的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由于行业特殊性,回收企业难以从散户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一来增值税无以抵扣,二来企业成本扣除凭证难以取得,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明显加重。上有利废生产企业索要专票,下有散户抬高废品收购价格,回收经营企业的生存压力陡增。为了降低税负,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了“买票”等违法行为,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但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行为极易引发虚开风险。同时,对于回收企业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做法,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也以虚开发票进行定性,这种现象极大地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税法风险

在2009-2018年间,回收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方面较为混乱,出现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将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使用收购发票作为凭证的现象,而回收经营企业恰恰又无法从散户处取得发票,因此导致回收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加重。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依其规定,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新规定下,回收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的压力才大大减轻。

 

三、废旧物资行业税务风险防范与应对

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采取了买票的不法行为解决,用废企业则通过舞弊行为虚构业务、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被错误得认定为虚开,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针对目前行业现状,废旧物资行业交易各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在业务操作、税务管理等方面做到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税法风险。

➢ 对于供货散户而言,由于其在整个废旧物资购销交易中,并未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虚开案件中,通常不涉及散户。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散户销售货物应当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费,对于散户未开具发票亦未缴纳税费的情形,可能面临偷逃税款的法律风险。此外,对于以回收企业名义供货的散户而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通过相关协议完善其与回收企业的法律关系,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保留相关的供货、收款凭证,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 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通过相关凭证的佐证,从实质层面争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材料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成本支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税务机关应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此外,回收企业已经发生及正在进行的回收业务应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违法风险。

➢ 对于用废企业而言,则需要对回收企业的资质、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选择合规的回收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应当准确记录废旧物资购销情况及加工产品的加工、销售情况,通过设备、人工、用电、用水等各个方面的发生情况佐证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对于回收企业授权个人开展业务的情形,应当要求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材料,避免可能存在的票、货不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