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最新规定解读


编者按:

2016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直接废止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的全部内容,使得64号公告成为了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制度的核心规范渊源。64号公告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仅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也体现了对BPES行动计划的有效落实。本文将对64号公告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并对新旧规定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条件、适用期限、适用效力及主管税务机关

(一)申请条件

相较于国税发[2009]2号,64号公告对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即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能够满足企业在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预约定价安排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前三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条件。

同时,64号公告规定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64号公告在谈签程序中为企业设置了一些阻断谈签的条件,虽并没有纳入申请条件中,但却同时发挥着条件性的作用。

(二)适用期限

6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期限,即适用于企业自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预约定价安排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年度起三至五个年度,执行期满后预约定价安排自动失效。企业如有续签意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之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2)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3)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

(4)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

与此同时,6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向前追溯适用。根据新规,对于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适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适用效力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执行年度内企业特定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与计算方法。但64号公告同时规定,对于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因此,在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期间内,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四)主管税务机关

相较于国税发[2009]2号,64号公告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了下放调整,即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64号公告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并将磋商和签订合并为协商签署阶段,同时调整了顺序。就各程序中的核心内容介绍如下:

(一)预备会谈阶段

1、企业提交申请

单边安排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双边、多边安排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所应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2、税务机关出具下一阶段通知书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便可以进入下一阶段,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二)谈签意向阶段

1、企业提交意向书及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单边安排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意向书及申请草案,双边、多边安排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意向书及申请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2、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的谈签意向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拒绝企业的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的谈签意向没有问题的,将进入对申请草案的分析评估,亦即下一阶段。

(三)分析评估阶段

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的重点内容

针对企业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税务机关将从以下角度进行重点分析评估:(1)功能和风险状况;(2)可比交易信息;(3)关联交易数据;(4)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5)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6)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7)假设条件。

2、分析评估的主要方法

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四)正式申请

1、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经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认为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可以提交正式申请。

单边安排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申请书,双边、多边安排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申请书以及相互协商程序启动申请书。

2、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的正式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五)协商签署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

三、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

(一)企业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二)企业应履行实质性变化报告义务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争议解决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五、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六、公告的生效时间

64号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均适用64号公告的规定。

 

总结

64号公告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细化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及执行程序,同时,总局也明确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中。64号公告对于落实BEPS行动计划,对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