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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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转移定价的方式

税务机关稽查的经验来看,跨国公司j经常采用以下四种转移定价方式:

  第一种是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这是目前转移定价最重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第二种是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例如,某中港合资企业向其香港关联公司举借年利率高达15%的高息贷款,超过同期香港市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倍,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可免除所得税,纳税时应予以扣除,藉此大量转移利润,还同时享受“开始获利年度”的税收时间优惠待遇,推迟纳税时间。

  第三种是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他们高报或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用。更有甚者,有的竟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以此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第四种是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对关联企业间的非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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