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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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的蹉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

1、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预约定价制度中,纳税人被假定为诚实守信、愿意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纳税人,征纳双方都要受到协议约束,使得双方的矛盾趋于缓和。税企双方经过协商,将有关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谈妥并签订协议,并保证如果纳税人执行协议,则不再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在预约定价税制中,税务机关更多地是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只要纳税人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税务机关就须与之纳税人甚至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协议,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

2、预约定价制度节约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效率。传统的方法以事后的调整为主,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要证明当时的交易是否符合当时的公平交易价格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另外,税务主管机关逐一核算每一项交易在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消耗也并不小。而预约定价安排则允许税务当局与纳税义务人在事前就转让定价的适用范围、计价标准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通常是3—5年)都可以适用。每年纳税人只须向税务部门报请检查,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证实核查,待年度结算申报时,如其他情况不变,且纳税义务人又未违反该协议的规定,则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应当同意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可以减轻税务机关事后的大量稽查工作,提高效率,节约税收成本。

3、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根据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出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申请后,一国税务当局就有义务或可能和另一国(或多国)税务当局就定价问题进行双边协商,在双边或多边安排的情况下,有利于税收在国家之间的公平分配,避免了双重征税。

(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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