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钢铁企业销售环节的四大涉税风险


编者按: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钢铁行业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自2016年起我国进行了钢铁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到目前为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任务提前完成,但整个行业仍然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出口以粗钢等低端钢材居多,进口以特殊钢等高端钢材为主,钢铁产能置换成为钢铁行业的主要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就2021年钢铁行业巩固去产能成果进行部署,根据部署,将重点检查钢铁过剩产能的化解问题,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长远目标节点,重点压减环保绩效水平差、耗能高、工艺装备水平相对落后企业的粗钢产量。

钢铁产业上下游距离长,产品种类多,因此钢铁行业内部财务核算较为复杂;另一方面,钢铁行业受到政策影响明显,削弱了钢铁企业内部税务处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增加了涉税风险。此外钢铁行业属于大宗商品行业,进入门槛低,发展模式较为粗放,从业人员涉税知识薄弱、税务合规意识普遍不高,也导致了钢铁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华税近期已有文章就钢铁行业采购环节的涉税风险进行提示,本期将继续就钢铁行业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进行讨论。

一、财务核算中的税务风险

钢铁企业生产流程长,工序多,涉及多段生产、运输、存储,需要从铁矿石采选、废钢收购归集,到大型钢铁厂、铁厂或轧钢厂的制造加工,随后经过经销商销往终端用户,例如机械制造或者建筑工程企业,因此钢铁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也较为复杂。在财务核算的过程中有以下不同类型的涉税风险。

其一,钢铁企业近几年贸易利润较低,运营不良的企业还出现亏损,部分企业为了生存,对于租金利息收入、边角料收入等采取了不入账、不缴税的策略,或者对销售收入采取不及时入账,延迟纳税的策略,以期降低资金成本。但这类行为不符合税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很多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生产工序的准确记录、不合理成本损耗的控制重视不够,导致成本核算信息失真。而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会认为账目不准确而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企业面临多缴税款的风险。或者税务机关也有可能因此认定偷税,钢企面临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其三,部分钢铁企业利用税率差混淆不同业务收入,将面临不同项目均适用高税率的风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这类行为反而可能使得钢铁企业多纳税款。

其四,有的钢铁企业采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利润,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有可能会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指控。

因此,钢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是否完整或是否及时、费用管理是否公私分列等都应当多加注意。企业不应多列成本少列收入,更不应为了虚增利润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类高风险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不同时期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运行的情况对税收政策适时做出调整,而这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出于经济形势变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降低碳排放等等不同方面的考虑,相应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我国营改增以来,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就曾多次调整,从一开始的17%降至16%,又降至13%。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为了鼓励资源再生,废钢回收环节、加工环节都有较大力度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后来基于产业转型升级、清洁生产的要求,相应政策或变动或取消,目前仅保留了废钢加工环节有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钢铁产品关税政策的调整也较为频繁。近期碳排放问题受到较大关注,而钢铁行业是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的,这也可能进一步影响钢铁行业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变动增加了钢铁企业把握税收政策的难度,增加了财务决策的不确定性。若企业财税人员不够专业,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就容易面临税收风险。

由于税收政策变化频繁,这就要求钢铁企业具有税法专业能力、具有政策敏感意识,对税收政策变化能够有一定的预见性,做出考虑政策变化的事前安排,比如在销售合同中对增值税变动的可能性进行约定,另一方面能够处理好政策变化后的过渡安排等等,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三、纳税申报不准确、不充分的风险

钢铁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多种污染物的排放和产生,比如VOCs、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扬尘、噪声等等。因此钢铁行业和环境保护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但在《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少钢铁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掌握程度不够,导致频频发生税务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在申报环保税时,会出现信息申报不够准确、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申请免税不当或失败等情况。这些情况很多时候是因为对政策不熟悉导致的,比如有的企业只申报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排污许可证上的其他排放口不申报,或者只申报了水和大气排放口,没有对固体废物、噪声源的情况进行申报,或者仅对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季度进行了监测,忽略了其他污染物监测等等。这些不规范的申报都会引起税务风险。而在税收优惠上,综合利用煤灰和炉渣的钢铁企业若未委托评价机构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或者平时的生产过程没有完整保存可供评价的资料,就无法申请免税。

钢铁行业作为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尤其在目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背景下,更应当对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的掌握。企业在申报时应仔细核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排放口和排放标准,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监测,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也应完整地收集和保存相关免税凭证和资料,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环保税优惠。

四、开具发票事宜未约定、约定不当的风险

和采购环节相似,钢铁企业在销售环节也会存在未约定增值税发票开票义务或者约定不当的情况,引起涉税风险。

比如在(2016)鄂民终1596号案例当中,买卖双方签订《钢材供货合同》,但合同当中未约定开票事宜。本案中,卖方提出约定的钢材价款为不含税价格,开具发票应另行支付税金,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卖方应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但二审法院则基于买方曾支付6.8万元开票款的事实,认定双方约定的价款为不含税价格,开票成本应由买方负担。

按照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价外税。然而实践当中,两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价款通常都是含税价,而由税务机关通过“销售额=含税价÷(1+税率)”的方式计算出实际的价款。而卖方则应承担作为合同附随义务的发票开具责任。

在本案当中,双方未约定相应发票开具和税费承担事宜,一审法院按照实践中的通常情况认为合同的价款为含税价;而二审法院则考虑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认定双方约定的价款为不含税价格。因此,在未约定相应发票开具和税费承担事宜的情况下,到底是由哪一方承担税负成本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对钢铁企业而言,在签订相应的购销合同时还是应当明确约定增值税发票开票义务和税费承担情况,避免出现争议。

小结

海内外疫情受控后,经济开始复苏,也拉动了钢材需求的上升。同时,钢铁行业自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成功完成了去产能的目标。近期我国指出要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重点压减粗钢产量。在需求增加的同时钢铁产量却受到政策限制,意味着钢铁行业的经营效益向好。而钢铁行业在抓住这个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注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钢铁企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 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自身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要增强纳税意识,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在纳税信用评价当中获得好的结果。获评A级纳税人意味着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长久发展。而另一方面,金税三期上线及“以数控税”的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更容易筛查,企业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1. 增强涉税合规水平,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事项,要从税务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确保形式和实质都合理合法。钢铁企业可以找税务律师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 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税务风险预警

税务风险防范不只是财务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不同部门。因此,钢铁企业的各个部门均应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资金筹措、钢材加工、钢材销售、金融工具使用、费用支出、股利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找出税收风险点,并针对这些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尤其对对重大经营事项税务风险要有专门的防范制度,确保对税务风险时时管理控制。

综上,钢铁企业务必提高税收风险意识,通过自身建设或者通过外部专业支持,增强涉税合规和风险应对水平,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