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金智能环出口骗局被识破!贵金属产品出口如何规避走私骗税风险?


继“流金1号”案破获后,深圳税务又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及税务总局广州特派办破获了“流金2号”案,两起案件均以“流金”为代号,是因为案件都牵涉黄金,不同的是,“流金1号”案是一起黄金票虚开案,而“流金2号”案则是一起黄金制品走私骗税案。近期,“流金2号”案办案细节在《中国税务》杂志以署名文章形式披露,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制品骗税案件的特点做深入剖析,为相关企业识别贵金属高档产品出口骗税骗局,有效规避走私骗税风险提供可行建议。

珠三角地区不法分子利用镶嵌黄金的智能指环进行骗税、走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通力合作,攻克了“刻意规避政策监管”“操作难以查实”“作案手法隐秘”等3 大难题,成功攻克了“流金 2 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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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金2号”案揭示税警关银侦办案件的两个关注点与三个关键点

(一)两个关注点引爆案件

关注点一:黄金材质引起海关警觉

“流金2号”案是深圳市海关在对日常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深圳市 H 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了大量的智能指环产品到香港地区。与常见的智能指环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指环外壳镶嵌了一层黄金,正是这一材质,引起了海关人员的警觉。由此,深圳海关启动海关税务联动机制,向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通报了出口疑点线索。

关注点二:成本占比提升违法嫌疑

稽查局检查人员发现,H公司出口指环所用黄金的比例占全部原材料的成本比例始终略低于80%,而每个指环的出口价约3000元,比相似功能的智能指环高出近20倍。由此,检查人员认为 H 公司系刻意控制黄金成本全部至80%以下,是为规避退税规定,存在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于是,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将线索核实情况向深圳市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通报后,四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实施调查。

(二)三个关键点案件破防

关键点一:出口拆金,查清出口黄金真相

专案组调查发现,H公司在出口镶嵌黄金的智能指环成品时,会派专人驾驶粤港两地牌货车将智能指环从口岸出关运至香港,到达地为购买方香港J公司所租借的一个临时仓库。但成品到达仓库后,并未交付J公司,而是由送货员将黄金从智能指环里拆卸,另外销售给香港回收黄金的公司。结合H公司收汇资金明细和买卖黄金账目,专案组由此认为,出口黄金智能指环是将本不予退税的黄金改头换面变成含金产品进行出口,最终达到走私黄金和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关键点二:配件回流,判定产品循环出口

经分析核查H公司的进口配件报关单、送货单和仓储货运单据,专案组发现, H公司从香港进口的智能指环配件价格约为国内市场价格的10倍,不合常理。该种做法的目的在于人为提高产品的总成本,使黄金在原材料成本中的占比控制在80%以下。同时,专案组发现,H公司当日出口的黄金智能指环产品所用的配件数量总是与次日进口的配件数量接近,而这些配件均为品质不高的旧货,有较为明显的镶嵌痕迹。由此判定,这些看似从香港进口的指环配件,实则是从含金的智能指环中拆解后,再高价循环进口回流的物品。

关键点三:企业关联,揭穿走私骗税骗局

产品循环出口的“操作”表明H公司可能与香港企业串通,受同一团伙控制。经对H公司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办案人员发现H公司控股的股东与购买智能指环的香港J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中国香港人士刘某。至此,专案组以产品在香港拆卸黄金售卖、配件高价进口回流、境内外企业被同一团伙控制这三个关键点对案件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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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银“高档产品”走私骗税案集中爆发,贵金属领域已成重灾区

“流金2号”走私骗税案是贵金属出口领域一起典型的走私骗税案件,而实际上,自贵金属出口政策调整以来,利用政策差异实施走私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就开始相继出现。随着骗税人员的“专业化”和作案手段的更新升级,近几年贵金属出口走私骗税的案件更加多见,贵金属行业已成为走私骗税案爆发的重灾区,且尤以黄金、白银制品出口为甚,并多伪装为“高档产品”虚假出口实现走私骗税。

案例一:“黄金系”之黄金手表走私骗税案

2019年初,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下发的案源线索称,辖区内商贸企业Q公司与手表生产企业Y公司涉嫌出口骗税及发票虚开违法行为。因案情重大,六盘水市税务局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共同组建“6·18”专案组对案件开展调查,经查,在林某等人的操纵下,Q公司先从香港G公司进口手表组件并销售给Y公司,随后Q公司从Y公司购买其制作的黄金圈手表(名为“镶黄金圈智能手表”,但黄金圈实际并非“镶嵌”,只是以简单的粘贴方式加工而成),高价出口给香港K公司,而后申报出口退税。黄金圈手表出口至香港后,香港K公司将其拆解,黄金另外销售,手表组件则交由香港G公司,由Q公司采购进口,并再次销售给Y公司制作黄金圈手表,如此反复循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总金额达1.6亿元,涉及出口退税款1904万元。

案例二:“黄金系”之黄金音频解码器走私骗税案

2017年2月以来,刘某某等人以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山东、浙江等地大量采购黄金,并在福州将黄金与输入板等材料简单组装成音频解码器(出口退税率为13%)。成品申报出口至香港后,刘某某团伙将黄金拆解并销售给香港的黄金收购公司,随后将已拆除的输入板等再次报关进口,实现回流、循环使用。该案涉嫌走私出口黄金及制品约3吨。同时,在走私黄金出口过程中,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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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白银系”之白银溅射靶组件走私骗税案

2019年2月,南京海关缉私局接到海关总署反应的线索,辖区内一家企业出口的“带背板的溅射靶组件”(制造半导体芯片的加工部件)出口量超过同类所有产品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经查,该企业所出口的“银靶材”产品都是由银锭和铼板的配比,经过简单加工做成的,不具备也不符合加工芯片的要求。之所以将铼固定在银锭顶部,是因为铼是一种稀有金属,可利用其价值将每一件“银靶材”中银锭的价值含量都控制在产品总价值的79%以内。出口“银靶材”实为走私出口白银,而“银靶材”出口至香港后,银锭被拆解就地销售,铼板则走私回流境内,由此循环出口实现骗取出口退税。本案走私白银共计609377千克,骗取出口退税超4亿元。

案例四:“白银系”之白银导线走私骗税案

2016年以来,杨某某等人在湖南某地组建工厂,以国标一号银(纯银)和PVC塑胶为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制成所谓“高性能导线”(无市场需求)并运载至广州,而后利用其控制的汕头市东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隐瞒商品特征、性质及套用出口商品编码进行归类的方式,将“高性能导线”假报出口至香港到自己控制的境外领某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货物到港后,杨某某等人将“高性能导线”重新回炉成纯银,以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掉,回收货款;随后,以东某某进出口公司和广州晨某某公司的名义向汕头等地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本案中,杨某某骗取退税款2000多万元。

贵金属行业走私骗税案集中爆发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以白银为例,在2008年之前,白银同白银制品一样,出口可申报退税。而自2007年开始,国家对于贵金属出口的退税政策逐步收紧,2007年6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将包括白银在内的一些金属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下调至5%。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取消了白银的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又通过《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等文件明确,如果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钯等贵金属,则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即退税率为0)。白银等贵金属被取消出口退税的同时,对于经过深加工制作的贵金属制品,只要原材料成本不超过限制,却仍然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此政策差异下,以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为主要原料的贵金属制品出口额增长异常,利用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案件便就此屡屡发生。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文《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公布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黄金购销领域被特别指出,可见该领域涉税问题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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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贸企业可从七个方面识别贵金属出口骗局,规避走私骗税风险

在贵金属出口走私骗税案件中,将外贸企业作为掩饰,利用其出口退税资质通过“假自营、真代理”方式进行骗税的案件近年来多有发生。原因在于,采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相关人员便可“躲藏”在外贸企业身后进行不法操作。通常而言,“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走私骗税案件中的外贸企业规模较大,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由此就可以使得骗税行为不易被海关、税务机关怀疑,骗税活动能够更加隐蔽进行,另外,大型外贸企业通常资金实力雄厚,将大型外贸企业卷入其中,相关人员可利用其雄厚资金更加快速、更大规模地开展虚假出口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与骗税人员处心积虑制造骗局,利用外贸企业的资质、资金实施骗税相反的是,实践中大量外贸企业是由于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在面临营利、创汇等压力并轻信骗税人员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就从事了“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从而卷入走私骗税骗局,这在客观上为骗税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就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违法犯罪风险。根据办案机关对于走私骗税案件的关注点和案件侦破的关键点可知,贵金属骗税案实际上有着极为共通的特征,以华税多年以来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及对贵金属出口走私骗税案例的长期关注,我们认为,外贸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识别骗局,避免落入走私骗税陷阱。

(一)产品的金属种类与含量

由于贵金属制品出口引发的骗税案件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已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贵金属制品出口业务当前已经成为海关、税务等部门所重点关注与核查的业务类型。在出口业务中,产品一旦涉及贵金属,外贸企业就应当慎重而为。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贵金属成本占比在80%以下可以申报退税,因此,在骗税案件中,骗税人员使用各种方法控制这一比例,且以此为由蒙蔽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合规,申报退税合法。事实上,贵金属成本占比并不是合规与骗税的区分界限,而恰恰是贵金属成本占比低于80%但却接近80%红线容易引发海关、税务的警觉,因此外贸业务切不可被贵金属含量所迷惑。

(二)产品的属性类别价值

为达到瞒报目的,贵金属虚假出口需要披上“合法”的外衣。而适合作为贵金属“外衣”的产品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种产品可以金银为制作材料;二是该种产品具有价值较高的可能,如此才能承载金银的高价值属性,实现控制金银成本占比符合规定进而出口骗税的目的。由于电子配件、手表指环等产品以金银为材料或镶嵌金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合理性,并且因科技含量、制作工艺的不同,产品价值千差万别,所谓“高档产品”单价可能很高,因而实践中,贵金属走私骗税案基本围绕这些产品发生。因此,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如果出口产品属于电子配件、手表指环等类别并且产品单价较高,则需要格外注意。尤其是企业外部人员以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专利产品”、“高档产品”等噱头进行宣传推介时,更要提高警惕,外贸企业可调查市场同类商品的品质与价格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

(三)上游企业的加工生产情况

贵金属出口走私骗税的真相是以“合法”外衣规避贵金属出口限制,实现走私目的,同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所谓贵金属制品运输至境外后,产品的真实去向为贵金属拆解销售,其余材料或丢弃或再次进口以实现循环进出。因此,在贵金属制品的生产环节,所谓的贵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往往只是徒有其名,所谓深加工只是简单的包装、贴合。上游生产企业通常不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即使具备,也并不会为此付出合理的制造成本,要么工人明显不能满足所谓的深加工需求,要么产品明显粗制滥造,甚至贵金属之外的配件有旧货痕迹。因此,外贸企业可通过对产品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考察,重点关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工艺,发现其中的端倪。

(四)上游企业的进项发票情况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往往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贵金属出口骗税也不例外,在出现产品配件走私入境而后循环使用的案件中,虚开发票的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前已述及,在贵金属制品出口骗局中,贵金属于境外被拆解销售,而为了进一步降低犯罪成本获得更高收益,产品配件很多情况下会通过走私方式再次入境,而后与黄金白银再次“结合”,实现循环使用。产品配件来源于走私意味着生产企业并无真实采购,其对应发票也就只能通过虚开方式解决,因此,如果上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情况或正因存在虚开疑点而被税局核查,外贸企业应对此格外注意。

下游企业的关联关系

企业关系是骗税案件中侦办人员核查的一个重点,一旦境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或者受控于同一人,就可能存在串通勾结作案的重大嫌疑。对于外贸企业,如果出口业务系由他人介绍,上下游企业亦通过他人联系,此时应特别注意考察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股权关系、查询或要求上下游企业提供基本信息如注册时间、经营范围、人员信息等进行判别,如果上下游企业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外贸企业是否要开展相关出口业务就应慎重考虑。

产品的出口地区与市场情况

考察境外企业的真实情况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对于一些外贸企业而言具有相当的难度,在此情况下,可通过产品的出口地区、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辅助判断。近年来发生的走私骗税案件,尤其是贵金属制品、农产品走私骗税案,境外的交易对方多为香港或东南亚企业,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地区容易设立关联企业制造骗局,另一方面是因为与我国大陆或临近或接壤,货物走私入境更为便利。因此,香港、东南亚已经成为骗税案件高发的敏感地区,产品出口这些地区就需要外贸企业考虑到有骗税的可能。另外,对于一些所谓“高档产品”,短时间内大量出口到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并不符合市场需求情况,因此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持续开展巨额购销业务,甚至不断增大贸易量,外贸企业更需要有所防备。

(七)业务的参与程度与获利方式

除通过上下游企业的关联关系、产品的出口地区和市场情况对业务真实性进行考察外,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业务的参与程度和获利方式进行识别。如果骗税人员是在制造骗税骗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其会积极主动地对接各种事项,而并不想让外贸企业与上下游之间有太多的联系与接触。在利润分配上,骗税人员多以业务启动由其介绍,业务开展由其对接、业务风险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分配更多利润。在大量的骗税案件中,被蒙蔽利用的外贸企业的一个共同点即是对于这样的业务参与程度与获利方式未产生怀疑,而在考察上下游企业情况时又未发现任何违法迹象,从而落入了骗税陷阱。毕竟,骗税人员对于外贸企业的各种考察方式早已有所应对,外贸企业不做非常全面的考察,往往很难识破假象。因此,外贸企业应对业务参与及获利方式这个要点特别注意,只要这个方面存在问题就应慎之又慎。

四、落入贵金属走私骗税骗局,企业实现自我救赎、权利维护的核心策略

骗税出口退税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因此,在外贸企业不慎落入贵金属走私骗税骗局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进行有效辩解。

)论证客观无骗税行为:从货物真实、单证齐备、资金合理入手

在外贸企业因被利用而卷入的骗税案件中,通常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已经被证实实施了骗税行为,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外贸企业也实施了骗税。在外贸企业被蒙蔽利用成为他人的骗税工具时,不能将他人的骗税行为加之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可从货物真实出口、相关单证齐备、资金往来合理等角度与上下游企业的骗税行为划清界限。

从整体看,上下游企业利用外贸企业实施骗税是多方主体共同组成一个骗税活动,但细致看,外贸企业作为中间环节,在未与上下游合谋的情况下,如果其能够证实货物真实出口、备案单证留存齐备,资金往来正常合理,表明其并不能察觉交易的虚假、识别骗税分子的阴谋,那么外贸企业自身便不存在虚假申报的骗税行为,只是被作为了骗税的工具,其虽有被卷入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其实施了骗税行为,构成骗税。

)论证主观无骗税故意:以业务流程、利益分配、公司性质为据

在外贸企业被蒙蔽利用成为他人的骗税工具时,外贸企业与他人既无骗税合谋,更无骗税认知。由此,外贸企业可以主观上对骗税行为不知情、不具有骗税故意作辩护。当然,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上对骗税行为不知情、不具有骗税故意,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论证。据华税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对此可以从业务流程、利益分配、公司性质等角度予以阐明。就业务流程,业务启动的严格审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程式化管理与层层把关能够表明公司并不想实施骗税;而对于利益分配,外贸企业只赚取出口业务的合理利润,退税款利益则由骗税人员攫取,能够表明外贸企业本身不存在骗税目的;辅之,一般而言如果外贸企业属于国企、央企,其公司性质决定其不会有骗税的动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主观目的的举证责任在于办案机关,而外贸企业通过主动证明自身不具有骗税故意,能够更好地协助查明事实真相,实现自身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