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是要经过行政审批。该项行政审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予以保留,当时已经明确,该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日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国家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逐步推动政治体制的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机构的改革、行政审批的调整等,都是改革继续深化的进程。
(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