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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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究竟谁来征税

现实情况中,各地税务机关为了控制税源、保证本区域的税收收入,难免会出现与其他区域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争议。究竟谁来征税,有时竟成了一个难题。

1998825,甲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李某自19956月起到乙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量劳务收人,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甲县地税局组成调查组到达乙市,开始调查李某偷税案。因李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李某购买涂料的数量,核定李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若干。199897,调查组以甲县地税局的名义在乙市向李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李某于199898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98,调查组又向李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李某于199899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李某拒绝,调查组返回甲县。

很显然,甲县地税局对李某来源于其在外地打工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李某自1995年起一直

在外地打工,因而李某应当向其取得所得的所在地乙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户籍所在地的甲县税务机关对李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取得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

另一方面,甲县地税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不合情理。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县地税局的处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不合情理处主要表现在缴纳期限上。本案中地税局于199897日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并要求纳税人98日前缴纳,98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纳税人99日前缴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却使纳税人不可能实际履行或难以做到,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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