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起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不起诉免予刑罚案件汇总评析


编者按:自2020年3月最高检在6个基层检察院部署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实践,有效贯彻了最高检提出的“少捕、慎诉”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经笔者在元典智库中检索,共发现2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合规整改不起诉的案例,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汇总评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23起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汇总

二、23起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评析

(一)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中,有多达15起来自于江苏省,占比高达65%,其他8起则分布在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北省和辽宁省。江苏省的15起案例中,又有7起来自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这主要是因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国第一批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2021年5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还被选定为调研对象,接受了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的考察。此外,在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开始后,江苏、浙江、辽宁相继出台了地方细化政策,为地方实践提供了参考。而在2021年4月第二批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中,江苏、浙江、湖北、辽宁被列入10个试点省份。结合上述背景,不难理解涉税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何主要出现在了这些地区。

(二)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涉案企业类型

从涉案企业类型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中,有7起发生于运输行业,其他16起则分布在制造、贸易、废钢、服饰、电子等行业。在7起运输行业案例中,被不起诉人包含了开票平台企业、受票运输企业、介绍人等各类主体。这一现象反映出,近两年虚开风险高发的运输行业也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能,而且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实际对外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对于新生的互联网运输开票平台,涉及虚开刑责的亦可尝试通过刑事合规不起诉化解风险。此外,传统虚开风险高发的制造、贸易、废旧物资等行业,也需密切关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三)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涉案税额统计

从涉案税额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涉及的虚开税款数额分布在5万—50万之间,其中有17起在5万—50万之间,其他6起在50万—250万之间。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50万之间的案例中,又有15起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50万之间,占总案例数量的比例高达65%,由此可见,10万—50万是适用合规不起诉较频繁的区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250万元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有6起案例的法定刑在第二档(即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但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可见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阶段化解涉税刑事风险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四)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从从宽情节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无一例外均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此外,有13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有2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有1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从立法层面来看,2021年4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2021年6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更是明确规定,“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前提。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对涉税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先决意义。而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认罚”考察的重点,补交税款作为涉税案件特有的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行为,成为启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关键条件之一也不难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虚开税额超过50万的案例,仅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尚难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还需结合自首、立功等足以能够减轻处罚情节。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涉案企业应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合规不起诉是最高检决定试点的一项刑事争议解决制度。从顶层设计来看,合规不起诉具有相当的创新性,其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情形尚有差异。在学术界,甚至有部分学者指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颠覆了刑法根基,最终会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滥用。理论之争尚可等待时间的检验,从实践角度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现阶段检察系统强调“六稳、六保”以及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等精神的指引下所催生的新领域、新制度,检察机关无疑对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绝对话语权。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必须先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尤其是涉案税额较大、法定刑区间在3年以上的案件,考虑到合规不起诉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了解检察机关的态度以及合规不起诉的可行性,就贸然认罪认罚,可能不仅无法适用合规不起诉,还丧失了其他辩护机会,最终导致宣告刑偏高。

(二)试点地区涉案企业可以积极主张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现阶段,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尚未在全国铺开,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对于试点地区的涉案企业来说,合规不起诉制度无疑是一个额外的机会,当事人在和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如果明确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可能的,应当积极把握,主动申请合规整改。根据《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现有十个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在申请阶段,当事人应充分知晓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要求和条件,除全国层面的政策外,还需关注地方的细化政策。例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规定,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对涉案主体还有一定要求,涉案企业必须在吸纳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上下游产业链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按照第三方组织的要求进行合规整改

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分为7个流程:(1)当事人申请启动第三方监管程序,检察院审查;(2)第三方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组建第三方组织;(3)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4)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确定合规考察期限;(5)当事人履行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考察;(6)第三方组织评估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7)检察院办案参考,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启动固然是合规不起诉的关键,后期合规整改流程亦不能忽视。当事人需按照第三方组织要求履行合规计划,为取得合规不起诉结果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