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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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实践中股东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常被侵害。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新公司法的出台,加大了对股东的保护力度,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可根据情况,有效运用下列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一、股东应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提案
  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必须依法及时通知股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主要讨论的事项。同时,新法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于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此项规定允许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提交提案来参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防止经营者对公司过度控制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因此,股东参加股东会是其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如股东无法出席会议,很据公司法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 中小股东积极行使知情权
  新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被拒绝后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新法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应通过以上途径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从而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三、积极行使诉权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
     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股东诉权。它包括了股东个人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诉权。
    (一)股东直接诉讼
     新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153条也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此处侵犯股东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
   (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是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当公司的不作为侵害公司的利益时,并因此会侵害股东自己的利益时,可以提起代位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根据新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总之,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措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齐全的有机体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应该积极行使权利,同时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抗争,必要时应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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