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筹划”取得发票被定虚开,企业缺少进项应如何应对?


编者按: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伴随着资金回流的现象,所以税务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资金流转特别关注,但是,只要有资金回流表象行为就一定属于虚开吗?如果企业确实难以取得进项发票,企业该如何应对?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案件的情势下,企业又该如何开展风险防范呢?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因资金回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一)企业取得某服务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且所得税前列支

东莞市D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法定代表人是成某,自2016年8月起,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020年,东莞市D有限公司从镜湖区X服务部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共计2,369,632.47元,税额共计63,060.33元,价税合计为2,432,692.80元。东莞市D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陆续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并结转成本,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某区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63,060.33元。

(二)税务稽查以资金回流认定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某区税务分局通过账户筛查、资金流转等线索,发现东莞市D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后,又通过几家关联账户回流到本公司。据此,税务机关认定东莞市D有限公司取得上述26份发票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合法凭证,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三)企业缺少进项发票,成立个体户虚开发票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所谓的镜湖区X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是D有限公司的员工设立的。原来,D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才通过让员工设立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形式取得进项发票。东莞市D有限公司和镜湖区X服务部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

(四)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行政处罚

东莞市D有限公司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作出两项补救措施:第一步,东莞市D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9日作进项税额转出63,060.33元,补缴相应滞纳金,并于当日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滞纳金,补缴相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步,东莞市D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0日,分别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调整,由于调整后仍为亏损,未产生应补税款。最终本案的税务处罚决定为:对东莞市D有限公司接受镜湖区X服务部的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共计33,106.68元。

(五)小结:资金回流一定构成虚开吗?企业缺少进项发票该如何应对?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是在溯源资金流转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四流不符,即票据流、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不一致,进而得出企业没有发生真实交易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结论。再加上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税警关银四部门联合办案,银行能够及时将涉嫌资金回流的异常线索推送至税务部门,使税务部门调取资金回流的证据十分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办案时对资金回流现象异常敏锐,那么,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实质要件究竟是什么?企业在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应对呢?

二、虚开行为的实质要件

(一)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是虚开的实质要件

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着眼于是否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即交易资金是否真实、交易货物是否真实、有没有相应的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等予以佐证,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等金额是否对的上,是否收付虚开发票手续费等。另外,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还应当从完整的涉案交易链条进行甄别,切忌割断交易链条,从某一笔交易片面、孤立地判断。

(二)资金回流并非企业虚开的实质要件

在经济活动活跃的当下,有多种逆向的资金支付现象发生,比如电子交易平台中的退货退款行为、比如因为违约发生的逆向支付、再比如定金返还的逆向支付等,据此,对资金回流不能机械化理解。基于此,既然资金流转呈现多种不同情形,也就不能将其粗暴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实质要件。

三、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税务应对

在实践中,确实有些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比如废旧物资行业、建筑行业、砂石行业等行业,由于其上游供应商多为散户,导致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再比如提供广告营销、咨询策划等的会计师事务所、广告公司,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受众群体也很分散,也会有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困扰。一旦进项发票不足,就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压力过大,这里介绍几种合规的弥补进项发票不足的应对方案。

(一)公司设立期间的税务应对

从地域税负差别角度来看,公司设立之时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有时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当地就业环境的改善,会设置一些优惠园区,以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方式吸引企业入驻。

(二)公司运营期间的税务应对

找税务机关代开:现在我国税务机关为了征管方便,是支持代开发票的,在各地的办税服务大厅的窗口,提交纳税申报单等必要资料、申报缴纳税费、领取发票即可。

将公司业务分包。如果公司某一部分业务难以为公司取得进项发票,且为公司非核心业务,就会导致公司税务成本过高,公司可以选择将这一部分分包出去,通过承包方给企业开具发票,以此来缓解企业自身缺票问题。

四、虚开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一)行政阶段的虚开风险防范

当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时,会通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此时可以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

在税务机关尚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意味着本案正在检查中,未取得最终的确定性意见,此时,纳税人除了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活动之外,还有如下几个风险点需要注意:

第一、企业需要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企业应当重点提交能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交易尚未发生,企业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是否属于可以先开出发票的特殊情形,比如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也会导致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但是交易还没有开始的情况出现。

第二、提前准备纳税担保。如果税务机关倾向于认定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不采信企业陈述,那么提前准备好纳税担保,可以有备无患,以免税务机关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在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如对决定中的内容有异议,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此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两个前置”程序,即对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前,需先行缴纳税款、滞纳金,若无力缴纳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供纳税担保,填写担保文书,并后附担保财产资料复印件。

(二)刑事阶段的虚开风险应对

在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下,涉案当事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此时,应注意:首先,如实回答经侦的提问,不要作虚假陈述;其次,认真核对笔录,如果发现与自己描述不符或有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应对侦查机关及时说明,更正为与自己陈述一致,没有歧义的内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当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最好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由律师从专业、有利的角度进行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完成以下准备工作:首先,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归集证据,从中甄别、寻找控方证据体系漏洞;其次,辩护人可以根据案卷材料制定最优方案以供深陷困境的纳税人选择,给予纳税人实际有效的建议,对案件走向给予预测评估,在法律框架内为纳税人争取最优结果;最后,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构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