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将被处罚?


 

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企业有依法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企业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将受到处罚。但是,关于企业逃避、拒绝或阻挠进行处罚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文与读者分享一起企业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被处罚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供读者研究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1日,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东阿县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一)税务机关首次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资料

2012年12月12日,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地税稽检通一[2012]D017号)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东地税稽调[2012]D017号),要求甲公司接受检查并于同年12月13日前将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送到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进行检查,甲公司以其账簿丢失为由未向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

(二)稽查局下达法律文书再次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资料

2013年6月25日和7月1日,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先后两次向甲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地税稽通五[2013]001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地税稽限改[2013]001号),再次要求甲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前和2013年7月2日前将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送到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甲公司亦未向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账簿资料或其账簿丢失的任何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拒绝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予罚款

2013年7月23日,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地税稽罚告[2013]4号),对甲公司未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拟处5万元的罚款,并告知甲公司有陈述、申辩和3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甲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同时,甲公司仍未向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供账簿资料。

后经检查,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构成偷税,于2014年2月12日,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地税稽罚告[2014]1号),拟按甲公司未缴少缴税款的50%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485178.44元;对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拟处50000元的罚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公司是否构成《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如构成该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

甲公司认为:其拒绝提供资料的行为不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税务机关处以50000元的罚款明显不当,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税务机关罚款50000元的决定。

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三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资料,并告知拒不提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甲公司以账簿、凭证等资料被盗抢丢失为由一直未提供,也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被盗抢的证据,以此阻挠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于2013年6月25日向甲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7月1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2013年7月12日再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资料,并告知拒不提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甲公司以账簿、凭证等资料被盗抢丢失为由一直未提供,也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被盗抢的证据。据此,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并无不当。

三、华税分析

(一)甲公司构成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先后三次向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提供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甲公司以账簿丢失为由未向税务机关提供,且未提供出其账簿丢失的任何证明材料,故税务机关据此认定甲公司已构成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事实清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的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情节。

(二)税务机关给予甲公司五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本案中,甲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甲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7月1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2013年7月12日再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资料,并告知其拒不提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甲公司以账簿、凭证等资料被盗抢丢失为由一直未提供,也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被盗抢的证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鲁地税发(2006)118号)第十一类第一项第(一)目中规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据此对其进行罚款并无不当。

(三)各地关于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进行处罚的标准不一

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关于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如何认定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出台的《XX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文件级次较低,有的甚至并未公开。举例来说:

北京市

《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1.三年内首次发生,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对税务检查产生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

《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发生违法行为,能及时主动改正,挽回影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或方法拒绝检查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1.五年内首次出现,且情节轻微并能立即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五年内再次出现的,或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五年内有三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国税发〔2012〕12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列举的部分省市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关于企业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进行罚款的标准不一。能否限期改正、一定期限内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行为性质或方式的恶劣程序等都可能成为认定是否应当处罚及处罚幅度的依据。

小结

通过本文的案例以及法律文件的分析,我们看到各地关于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进行处罚的标准不一。在此,华税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