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对象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办理移民及出国留学及其他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营业税的税务检查重点
(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
(3)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
(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要点
(1)检查重点。
一是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
特别要检查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年度终了,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或分摊到他人头上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
五是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七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是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九是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十是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是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特别要注意飞机、火车、打车费、用餐费、住宿费、会议费过高的单位。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