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履行源泉扣缴义务情况: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特别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利息、股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境内机构向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情况:检查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由非居民参与的合同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是否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检查常设机构判定和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