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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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税务约谈是税务稽查起点还是终点?

 

一、什么样的企业会成为税务约谈的对象?
通常而言,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
 1、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
 2、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以电子分析系统筛选的方法的分析结果和以往纳税问题户依然将是选出重点稽查对象的重要依据。通过数据指标分析存在异常的企业被选案分析系统筛选出来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备选对象。但并不是所有被筛选出来的企业都会被移交税务稽查,这部分纳税人企业将收到通知进行税务约谈
 
二、税务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是税务评估人员验证审核分析结果,了解问题真相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约谈是给纳税人自查自纠、自我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成功的约谈可以让税务机关尽快查明疑点原因、或消除疑点,从而避免进入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环节,降低纳税成本。税务约谈可以使为税务机关消除疑点消除误会的有效手段,但是通常情况下税务约谈是纳税人纳税自查、了解企业因税务知识不足造成的少缴税款之处的机会,便于企业进行纳税自查,补缴少交税款。
 
三、税务约谈,企业通常面临的问题。
 
1、约谈对象通常是企业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
2、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
3、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4、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
5、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6、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应税房产原值较大,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
7、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价格结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费用的等。
8、对特定行业的销售毛利率、成本收益率、特定时期的销售变动率以及税负率等比例指标,税务机关均有固定的参照指标,因此对企业存在“两套账”等明显、重大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由于比例指标分析结果远偏离于正常水平,通常会被确认为纳税约谈对象。
 
四、税务约谈是起点还是终点?
 
被要求进行税务约谈的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企业情况能够自圆其说,关键环节是企业管理层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有一个精准的理解,那么这个理解再加上对自己涉税处理的充分认识,就能做到“知此知彼”。再就是要充分理解税务机关约谈问题的核心问题和用意,就更加完美了。
如果企业人员认为自身的税务问题确实无法顺利通过约谈,涉税风险过高,不妨尽快自查补税,争取主动。那么这个补税数额和补税项目的确定需要仔细斟酌,既不能多纳税,也不能无效果,真正做到“有章有法”,便能够顺利的通过税务约谈环节,避免被移交税务稽查被处罚,重新建立起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和谐关系。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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