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虚开领导被查,企业涉税风险“防火墙”如何建立?


编者按:在经济高度发展、国内统一大市场不断深化建设的今天,许多企业面向全国开展业务、招揽客户。业务范围日益广泛,企业规模越做越大,员工数量不断增多,这就为企业领导和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多的问题:即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如何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理,如何规避各种合规风险?如果企业的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惹上虚开、偷税的风险,很容易牵连到企业以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导致明明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却让整个企业买单。本文就近期一起上市公司发生的员工虚开牵连公司领导的案例出发,研讨企业内部涉税风险的隔离机制,以加强企业税务合规,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员工涉嫌虚开牵连企业及领导,企业快速发展暗藏风险

(一)上市公司披露其全资子公司陷入虚开风险,开展刑事合规整改

2022年12月23日,据“巨潮资讯网”显示,上市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东方通”)发布《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共披露了东方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东网科技”)的两起虚开案件,两名公司高管被取保候审:

1、2018年,东网科技的业务人员收取了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89,396.32元。2021年9月15日,东网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原董事、副总经理曲涛被带走协助调查,次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东网科技补缴了全额税款,在检察院的要求下开展了企业合规。

2、2020年,东网科技的业务人员收取了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72,905.66元。2022年7月14日,公司原副总经理、业务主管领导王庆丰被带走协助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7日,东网科技补缴了全额税款。

目前,东网科技的合规整改已经完成通过验收,有待检察院的进一步处理。

(二)员工涉嫌虚开牵连企业及负责人并非偶发案件,应当提高警惕

实践中不乏员工因各种原因惹上涉税风险,导致牵连企业乃至于牵连企业负责人的类似案例。例如:

——某面向全国开展业务的财税代理平台,由于分管某地区业务的经理为增加业绩、谋取私利,与客户串通,利用平台的制度漏洞虚开发票,数额巨大。虚开风险爆发后,企业负责人被抓,最终企业负责人及单位通过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取得了不起诉决定。

——某煤炭贸易企业处于对采购业务人员的信任及付款的方便,提前支付给业务人员大额现金用以垫付煤炭采购的货款。由于企业制度要求煤炭采购必须均被合规的发票,业务人员利用手头的货款从不能开票的小煤矿低价采购货物,然后通过他人虚开发票以达到企业采购的标准。上游开票方暴雷后,企业被公安以虚开立案侦查。

——某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利用加油站的富裕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合计2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1.14亿余元。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两名工作人员被判刑。企业虽然未受刑事责任的牵连,但承担了补缴税款的责任。

(三)小结与疑问:涉税风险如何传导?企业又应当如何隔离?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企业由于在内部治理上出现了漏洞,导致对员工的管理失控,对发票的开具与接收失控,最终被员工的虚开行为牵连,轻则造成税款损失,重则负责人锒铛入狱。因此,企业应当对以下问题有所认识,即:

1、涉税风险(主要是虚开发票的风险)如何从员工传导到企业,发生这种风险传导的原因是什么?

2、如果已经发生了员工虚开的情节,企业及其负责人如何应对可能的刑事风险?

3、如何防患于未然,通过日常企业的内部合规管理消除、识别、隔离此类风险?

接下来,本文将逐一对上列问题予以分析。

员工虚开的行政、刑事责任如何传导?企业如何应对虚开的风险?

(一)员工虚开导致企业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31条的规定,纳税人负有依法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全额缴纳税款的义务。根据第32条,第52条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未能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形:

如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3年,不加征滞纳金;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3~5年,加征滞纳金;纳税人构成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税款追征期的限制,加征滞纳金。

显然,因企业员工舞弊虚开发票,导致企业少缴纳税款的,明显不属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实践中,税务机关如果定性偏重,可能直接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偏轻,也会参照适用3~5年的税款追征期并加征滞纳金的规定。总之,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在所难免。

员工虚开导致企业少缴纳税款的原因主要是:1、如果员工系对外虚开企业的富裕票,企业不可能凭空多出富裕票,这些票都是接受了企业服务或者采购了企业商品的终端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留下的,依法应当申报不开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员工隐瞒该部分收入,将富裕票对外销售、虚开,该部分虚开发票作废,前述真实发生的不开票收入应当被追缴纳税。2、如果员工系接受了虚开发票,因发票定性虚开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使用,追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员工虚开导致企业被定性虚开、偷税的行政处罚风险

虚开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指的是:(1)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3)介绍虚开发票。构成虚开的,处以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的是纳税人虚假申报、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的,处偷税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虚开发票毕竟系以企业的名义,则企业因此承担虚开的风险。实践中,如果企业系接受虚开,也有税务机关以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负,构成虚假申报少缴纳税款,定性偷税。

(三)员工虚开涉嫌刑事犯罪导致企业构成单位犯罪、负责人受牵连的风险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导致员工虚开的刑事风险容易扩大到单位及其负责人之上。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05条的规定,逃税罪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是单位犯罪。由于逃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属于行政犯,其刑事责任源于行政责任,即:企业偷税达到一定标准,又未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构成逃税罪;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企业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紧密相连。

目前,由于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业务开展的审批制度,但是审批又流于形式。如果企业员工在审批时采取了欺诈舞弊的手段,导致企业负责人误以为业务开展合法,通过了审批。由于该业务通过企业负责人的审批,成为企业行为而非员工的个人行为,企业负责人也可能因审批承担虚开或者逃税的主要责任。

(四)行政、刑事责任的主要抗辩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具备主观故意

1、刑事犯罪的构成以主客观统一为原则

显然,如果企业员工实施了舞弊、欺诈等行为,导致企业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业务开展合法合规,从而予以审批。或者企业的审批流程流于形式,只是走个过场,企业负责人无法通过审批流程实现对员工行为的控制,从而产生制度漏洞和“失控”,则企业及其负责人对于虚开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从而可以提出刑事风险的抗辩。但是在具体罪名的适用上,需要仔细考量: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主观故意、主观故意要件的内容是什么,实践中其实持续存在争议。首先,行为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明知“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的行为。如果企业负责人在审批时,对虚开的手段、行为都不知晓,则其显然缺乏主观故意。

其次,2018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指出:张某强虽然实施了代开发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判决其无罪。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需要具有偷逃税收或者帮助他人偷逃税收的主观目的。这一主观故意企业负责人也是不具备的。

(2)企业、负责人缺乏主观故意,应当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企业员工舞弊、欺诈,而以企业名义开展犯罪,应当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

2、企业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出罪

通过对主观故意要件的分析,本文主张涉案企业、企业负责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的案例没有理论分析这么明确,企业负责人到底知道不知道,知道的程序有多深,都是存在疑问的。尤其是“间接故意”即企业负责人并非主动指示、要求员工这样去做,但是可能存在明知但是放任这种做法的嫌疑,使得侦查、检察机关不愿轻易放人。这种情况下,通过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可以争取负责人及企业不起诉的结果。

3、行政处罚的抗辩:更有难度

行政处罚是否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理论通说认为应当具备,否则行为人不具有归责的可能性。但是,考察《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单从法律字面规定上又无法解释出主观要件来。此外,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不具有主观责任的证明义务,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负担。主观意图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要做到这一点,还需企业在内部合规、风险隔离的制度建设上发力,留存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企业没有主观过错。

建立完善的企业的合规管理支付,消除、隔离虚开风险

(一)针对企业业务的涉税部分建立严格的合规制度

根据企业合规建设的要求,企业合规管理应当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企业的人员管理、业务开展、财务税务等方方面面都应当纳入统一的合规监管,否则就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实践中有的企业看重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忽视财务的合规性;有的企业关注发票的真实性,忽视发票存在的虚开风险等。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加强企业在业务方面的涉税风险管控制度。例如,在业务开展前加强尽调;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能力、成立时间等。

(二)建立全流程存档的审批流程和明确审批范围

企业审批流程完成,业务结束后,可能只留存审批单用于会计核算,附随资料如合同等就拆散打乱,甚至可能遗失。风险爆发以后,检查人员只能看到审批人通过了审批,但是对于审批人员的认识范围,并不确定。因此,应当对审批的资料也做好存档工作。如果纸质版资料难以长期保存,可以建立线上审批流程或者将审批材料电子化,长期保存。由于税收行政处罚的期限为5年,一般而言至少保存5年以上。

(三)建立严格的发票开受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发票风险

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税务、税法人员,加强发票的开具、收受、认证工作。在业务开展前做好对开票企业的核查,接受发票时关注合同、资金、货物的一致性。如果企业已经做好了前期尽调工作,财务人员应当注意考察,例如:开票方是否时长期合作的企业,是否有空壳企业的风险?例如开票企业是否新成立、集群注册?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发票是否与业务资料一致?购销是否具有重大偏差?是否开具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商品发票?对“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是否加以严格审核?只有严格把控发票的风险,才能做到最大可能地降低企业合规风险,避免被业务人员的虚开行为连累。

小结:发票的风险传递始终是企业隐患

在涉税刑事犯罪、涉税行政处罚的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始终是数量最多、责任最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由于发票的传导性,大量涉税风险是通过发票传导的,这种传导表现为内部、外部两个方面:

外部传导:1、上游销售方的进项涉嫌虚开,导致其开具的发票也被定性为虚开,受票方面临虚开责任的传导;2、销售端存在票货分离或者其他虚开情形,开票方暴雷受票方一并被查。3、出口业务中,生产企业存在不合规的情形导致出口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无法申请退税。

内部传导:1、员工虚开牵连企业及负责人;2、营业部、门店、分公司虚开牵连整个企业。

内部风险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加强合规建设消除或者降低风险;外部风险则需要企业加强对供应商的调查、管控乃至通过2014年39号公告、善意取得等规定降低损失。发票对于企业尤其是贸易企业而言始终具有风险,加强对发票的合规管理是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