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生产力税务人员提出妥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妥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一、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渠道。往往税务争议发生以后,在对于事实的判断和税法的理解适用上,企业和税务机构都经常产生差异。在税务稽查中执法人员出于效率和公正性的考虑,不太愿意与企业人员进行过多的交涉。如果企业在税务争议爆发以后,善于利用听证和复议这两种手段来进行辩解,则是良策。
二、企业申请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会给税务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从而为税、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争议提供了可能。因为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听证结果和复议决定不服,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源于中国税法的不完善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起诉至法院解决问题的话,税务机关的胜算很难预测,税务总局一般又不允许税务机关败诉。如此一来,税务机关当然不希望企业去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了,那么企业和税务机关协商解决涉税问题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三、税务行政复议是对征税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按照我国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必须先向税务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企业忽视了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行使,则丧失了启动司法程序救济的途径。
由此可见,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对企业合法解决税务争议至关重要,企业如有税务争议应积极采用。但核心问题是要策划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策略,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不断拉大,必要时应充分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