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针对60户大型企业集团自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时在全国开展了每二轮自查和同步抽查过程。具体安排见总局稽查局的两项工作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第一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第二轮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65号)指出,根据前一阶段企业税收自查和税务机关抽查工作情况,总局稽查局决定对第一批大型企业集团中的12户企业集团开展第二轮税收自查工作。
这12户第二轮税收自查工作的企业分别是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查期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日,总局稽查局要求相关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汇总统计其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第二轮税收自查情况,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12户企业以银行、保险业为主。在第一轮自查中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发生了一些问题而在这些企业中没有涉及,所有被要求开展第二轮税收自查工作,其自查内容也是上次提纲中的重点,这些重点问题属于由其他企业集团中发现有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给了这些企业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12户大型企业集团在第二轮税收自查工作应当关注总局稽查局提供的重点以及行业内交流过来的重点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查。
另外,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和处罚问题也已明确。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税务处理和处罚问题的意见》(稽便函〔2009〕62号)要求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稽便函〔2009〕62号要求,抽查工作不再视同自查,一律视同正常稽查,一律按《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不再有从轻处罚一说。
稽便函〔2009〕62号还指出,企业存在下述问题,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视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自查提纲中已经明确列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2.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采用虚假凭证虚列成本费用的违法行为;3.采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但有明确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且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未缴税款,在政策明确后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接受抽查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因为稽查已不再是自查,性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现象一般要适用处罚,如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抽查过程中要配合税务机关积极举证,据理而论,不使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但有明确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且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未缴税款,在政策明确后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接受抽查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因为稽查已不再是自查,性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现象一般要适用处罚,如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抽查过程中要配合税务机关积极举证,据理而论,不使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