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 刘天永:“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偷税--税务听证(十四)刘天永:未办税务登记不申报不是偷税--税务听证(十六) »

刘天永:认定偷税不能仅凭税法--税务听证(十五)

(一)案情简介

某汽车修理公司A(一般纳税人),20073月与某汽车配件门市部B(小规模纳税人)签订了汽车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按照A要求的质量、规格、价位给A供货,A每个月凭购销明细及发票给B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B持续几个月给A送货,但因为B没有专用发票,A一直拒绝支付货款。B是从上海某集团公司购进此汽车配件的,B也一直没有支付上海公司货款。

200710月,AB双方商定,B由原来的供货方改变为代理人,代理A直接与上海集团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汽车配件合同,由上海公司作为供货方并给A出具发票,A将配件款项直接支付给上海公司。

之后,B按照约定代理A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向A转交了上海公司的报关进货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海公司出具了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A向上海公司支付了货款。20081月,A凭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4万多元。20084月,A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张抵扣凭证不是真实的。

(二)税务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票据抵扣税款的性质?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偷税,理由是AB双方有购销协议,A公司的汽车配件是B公司发来的,双方进行了实际交易,且A明知道B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向其索要专用发票,将B给予的假票据进行抵扣,主观上属于恶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因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华税观点

我们认为,如果只是适用税法的这条规定,上述观点或许也有道理,但放在法律框架内,综合《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分析,却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

我们认为,如果只是适用税法的这条规定,上述观点或许也有道理,但放在法律框架内,综合《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分析,却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

A购货行为真实,主观上不是为了取得虚开发票偷税,要求供货方提供发票是合理的要求,A不知道B转交的发票不真实,属于善意取得发票,当退还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应当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被处罚,且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票据,可以再次抵扣。

1.购销行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认可的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货物交易的双方是AB,还是A与上海公司,这是税案的基本事实,是通过前后两份协议设立的,购销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应当综合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

1)第一份购销协议分析。

由于B不给A开票,A拒绝给B付款,双方都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造成该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到双方协议设立代理法律关系时,AB购销协议解除,AB之间虽然有货物移交,但A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移交不是购销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分析得知,AB之间购销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相互违约和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2)第二份代理协议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依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取得代理权,A没有与上海公司直接见面签订代理进口汽车配件的合同,B代理A与上海签订合同对A有效。

根据〔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委托代理购销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至于B在代理中没有正确履行代理责任,取得假发票给A造成被稽查的后果,BA是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析得知,A与上海公司之间形成了购销法律关系。

2.A符合税法善意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规定,不是偷税。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A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A应当退还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应当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被处罚,且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票据,可以再次抵扣。

(四)税务争议解决

该汽车修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没有对该公司征收滞纳金,也没有对其行政处罚。

更多税务听证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0574.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Search

本站通用网址:刘天永

Copyright 2006-2011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