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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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已自查补税还要处罚吗?--税务听证(十七)

(一)案情简介

20029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鸿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公司2001年虽然按规定对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了20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对20016月和12月通过应付福利费发放白糖、牛肉、大米、色拉油等各种实物,以及一次性奖金,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2.3万元。
  当稽查局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上述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时,这家公司出示了一份完税证,称20024月自查时补缴了52.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因办税员失误,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误填为“20023。经核对,这家公司当期税款应为11.3万元。补缴的52.1万元个人所得税确实与2001年有关。

(二)意见分歧

那么,对鸿运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应当进行处罚呢?在审理时,审理人员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处罚。其理由是,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当事人应扣未扣税款只有0.2万元,与应扣税款255.3万元相比,其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处罚。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应扣未扣的税款不是0.2万元,而是52.3万元,占应扣税款比例达20.49%,其情节并非轻微,其后果已造成了税款迟延数月入库。  

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24月已补缴的52.1万元税款,是否应按应扣未扣处理。

(三)华税观点
  首先,应当明确,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应扣未扣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件: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明知负有扣缴义务,但由于跟纳税人达成某种默契,有意不扣或少扣税款;或虽明知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少代扣税款,却仍采取放任态度。三是客观上实施了不扣、少扣行为,造成税款流失。
  其次,应当明确,应扣未扣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未按规定的金额代扣税款;二是未按规定的时间代扣税款。规定的金额,是指依各税种的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的应扣税款。如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5%的税率和收回的利息,计算应扣的营业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所收购矿产品的数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的资源税数额。规定的时间,是指各税种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受托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贷款利息的当天。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在本案中,鸿运公司应扣税款的金额,是以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以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实物总额为依据计算的52.3万元。应扣税款的时间应是支付(发放)奖金、实物的当天,即20016月和12月。换句话说,本案当事人只要在20016月和12月未足额代扣52.3万元的税款,就形成了应扣未扣的事实。至于当事人在检查前能够进行自查补缴,只是量罚时应考虑的问题,诸如情节、后果、态度等因素。正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即使能在案发前或案发后积极退款,但仍构成贪污行为一样。
  应扣未扣与自查补缴是两种行为。当事人的自查补缴行为,不能掩盖其应扣未扣的事实。况且本案当事人将税款所属时期填为20023月,而对当期税款不再申报,也不排除其利用税款所属时期进行前补后抵的嫌疑。

从本案中我们能得到两点启示:一是在税务行政处罚量罚时,应看其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责情形。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法定的免责情形是,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遭受纳税人拒绝后,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此之外,只要有应扣未扣行为,无论其造成原因是纳税人的,还是扣缴义务人的,都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二是在税务行政处罚量罚时,不但要看其情节,更要看其目的、动机和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的影响,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这样,税务行政处罚才能有理有力地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争议解决

鸿运实业有限公司的自查补缴行为不能掩盖应扣未扣的事实,因此,该地税局依法对鸿运公司进行了处罚,处以应缴税额一倍的罚款。

更多税务听证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0574.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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