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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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何为动漫企业、动漫产品?

2009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自今年起国内动漫企业超过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都将享有税收优惠。

所谓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所谓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中国有3亿14岁以下儿童,超过了美国总人口,可见动漫产业在我国的市场之巨大。但是与此不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动漫产业由于专业编剧人员太少、动画剧本酬金低廉、受众群幼稚化倾向等多方面原因,出现了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为了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很多相关扶持政策。由于我国对动漫产业的大幅度优惠政策,以及现阶段动漫产业现状决定了在我国的动漫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2008年年底文化部、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另在20096月下发文件《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中对漫画企业做了补充,《办法》中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办法》中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做好动漫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才能受惠于国家对动漫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自我评定属于动漫企业的纳税人要把握机会,认定成为动漫企业能够享受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税收成本。

更多动漫企业与动漫产品认定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1669.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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