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人士指出,在大连市现有的850家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中,估计只有不足40家企业具备条件。可见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给予了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纳税人很大优惠,但是认定标准门槛高,不能惠及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准备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存在问题做如下分析:
1. 企业注册地或是生产经营地不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在全国范围内,只有20个城市内注册和经营的纳税人才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必然形成在示范区内外税负较大差异。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于纳税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必须符合的六大条件中第三条,对企业成长性做出了要求;但是2009年《通知》中,对于这一条做了相应的调整,《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但对企业成长性没有要求。因此,基于节约税收成本的考虑,就企业而言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重大利好政策,在不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和发展前提下,选择改变经营地或适应《通知》作其他调整都是企业可以参考的措施。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的界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的内容在通知附件中予以具体列示,对于业务所属范围界定严格,对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允许纳税人对范围内业务的外沿适用。
3. 企业法人资格。《通知》中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严格还体现在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界定上。例如,据花旗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该公司分别在大连、广州、珠海等地设有分公司,公司产品全部出口国外。花旗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是唯一法人单位,大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63号文件的规定,大连分公司的业务收入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可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门槛高,尽管税收优惠幅度大,大大的减轻了税负,但是由于认定门槛高,可适用企业少使得优惠政策大打折扣。
更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96001.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