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临时经营户的货物是否可以当场扣押。作为临时商贩的魏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不应该对其征收增值税,而且在税收保全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因此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常见的纳税主体:临时经营户的征税问题,税务人员在本次税收行为中究竟有无违法行为,必须做详细的分析。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增值税的增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茶叶应该属于农产品。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当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临时收购农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的,该农产品就有了货物的意思,则应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国税分局对魏某贩卖的茶叶进行征税是完全合法的。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规定,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要有两名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不需要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必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简易程序,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至于扣押的茶叶变卖后,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还剩余200元,应该视为“扣押的货物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因为扣押货物时总会有一定的差额,可能多一点,也可能少一点,这应该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税务人员有权核定魏某应缴纳的税款。当魏某拒绝缴纳时,则不需经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扣押他的部分茶叶,税务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
至于魏某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税务机关既没有违法行使扣押,也没有对魏某的财产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不对任何损坏承担赔偿义务。再说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仅限于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精神赔偿”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市国税局不支持魏某要求赔偿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税务争议解决
魏某向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国税分局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货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同时要求分局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
市国税局经过审查,认定国税分局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以及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对魏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99657.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