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被称为经济宪法,此法会对公司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反垄断法已经开始走入企业的生活,企业应注意的防范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反垄断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但有以下列外: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第17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之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有下列例外: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总之,中国反垄断法已经走入我们的生活,所以企业必须警惕其所作所为,防范自身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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