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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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创业板上市税务辅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税务律师建议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重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因创业板上市企业多属高科技行业,因此相对非高科技行业将会有较多的研发活动,与之匹配的研发费用发生额就会较高,如果不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则无法真正享受到国家对于高科技行业进行研发所实施的优惠,在创业板上市中的竞争力相对也会被消弱。

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要求。

一共有八类费用,根据相关性原则归集,分别为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未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也未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

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未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的。

企业自行准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有困难的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完成,税务律师可从专业的角度为企业准备严谨完善的申报材料。

更多创业板税务辅导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50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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