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对四技收入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创业板上市企业在办理“四技收入”免税优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收入不得作为免税的依据。
2. 纳税人申请免税优惠一定要提供经过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否则无法申请税收优惠。
3.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4.如果是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除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之外,还需要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才能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最终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在申请免税优惠之前,应当按照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之后按照申报程序报送材料,获得通过审核之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企业自行进行技术合同备案以及申报“四技收入”免税优惠有困难时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完成,税务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最有效的建议。
更多创业板税务辅导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50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