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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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差异分析

软件企业可考虑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想结合来进行税务规划,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获取企业的税收利益的目的。

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关系

在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软件作为第一大类“电子信息技术”中的第一项。

以下十二类软件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系统软件、支撑软件、中间件软件、嵌入式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企业管理软件。

在“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届满时,符合上述12类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可以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样,具有软件项目的新设企业由于经营年限不满一年,完全可以优先选择认定为软件企业,以获得税收优惠。待用满五年期的优惠政策后,再行认定为高新企业,如此才是最优化的方案,使得企业获得最有利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重要性:

3.认定软件企业的重要意义

1)可以规避高新认定标准的一年经营期。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这利于软件企业及早享受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设立之日起5年内是优于高新企业的。

3)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设立于2000年,其认定难度和审查的严格程度均低于刚刚出台的高新认定办法。

4)软件企业其覆盖范围明显偏小;只有从事特定软件项目的企业才是软件和高新的重叠范围。

4.高新技术企业的长期效应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有八大领域,软件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高新企业的资格范围明显宽于软件企业。因此,能获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了软件企业。

另外,从法律的效力上来看,高新企业的低税率优惠等规定的效力远高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因为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也仅仅是“政策”,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因此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变动,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则存在发生较大变动,尤其是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明年即会到期。因此,从企业长期效益来看,为求稳定发展,应当及早认定高新资质。

更多双软认证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soft/85132.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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