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关系
在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软件作为第一大类“电子信息技术”中的第一项。
以下十二类软件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系统软件、支撑软件、中间件软件、嵌入式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企业管理软件。
在“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届满时,符合上述12类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此可以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样,具有软件项目的新设企业由于经营年限不满一年,完全可以优先选择认定为软件企业,以获得税收优惠。待用满五年期的优惠政策后,再行认定为高新企业,如此才是最优化的方案,使得企业获得最有利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重要性:
3.认定软件企业的重要意义
(1)可以规避高新认定标准的一年经营期。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这利于软件企业及早享受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设立之日起5年内是优于高新企业的。
(3)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设立于2000年,其认定难度和审查的严格程度均低于刚刚出台的高新认定办法。
(4)软件企业其覆盖范围明显偏小;只有从事特定软件项目的企业才是软件和高新的重叠范围。
4.高新技术企业的长期效应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有八大领域,软件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高新企业的资格范围明显宽于软件企业。因此,能获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了软件企业。
另外,从法律的效力上来看,高新企业的低税率优惠等规定的效力远高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因为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也仅仅是“政策”,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因此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变动,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则存在发生较大变动,尤其是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明年即会到期。因此,从企业长期效益来看,为求稳定发展,应当及早认定高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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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xlawyers.com.cn/soft/85132.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