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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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应《法制日报》邀请参加“单位福利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专场辩论会,并发表律师意见

单位发放福利是否应扣缴个税
发布时间: 2009-09-24 《法制日报周末》

     ■话题背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网上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答。
  该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企业年金、企业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也均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函一出即引发了各方热论。有人认为,各类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都要收税,“其实说白了,就是所有收入都要收税。”
  而即将来临的中秋节福利,更成为这次热论的焦点。《上海青年报》还用月饼举例,说单位发月饼也在缴税的范围当中。
  对单位发放的月饼征税是否于法有据?是否于理亨通?这一涉税现象,反映了我国税收法治中的哪些问题?如何推进税制改革、进而有效发挥税收杠杆在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本报特邀4位资深税务专家,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单位发放福利是否应扣缴个税?


 
  国税局并不是要针对月饼征税,而是要对于发月饼这样隐含逃税的行为进行堵漏。说发月饼征税,只是比较形象,这句话本身不是很严谨。我认为,国税局的函不是不人性化,它只是表明,月饼可以尽管发,但是,税还是要依法纳


   ■本期主持人:黄希韦

     ■本期嘉宾:

                 刘剑文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税法协会主席)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税法协会理事)

                  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议题一】对单位发放的实物性收入征税于法有据

  主持人:单位发的月饼也要交税?大多数人对此表示不解。有人认为,《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所谓“明确”,颇有“雁过拔毛”之意。您认为,对单位发放的月饼征税是否于法有据?是否于理亨通?此函对中低收入群体影响大还是对高收入群体影响大?
  刘剑文:我认为于法有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条对个人所得有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008年,国务院对上述条例作出了修订,第10条强调了个人取得中应纳税的部分,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请注意“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及“实物”,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为“所得”,发月饼当然应该缴个税,不止月饼,单位发的鸡蛋、水果等福利品都应计入纳税范围,这属于非货币性实物。企业在发放实物给员工时,应按以上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月饼属于单位发放的实物,也不例外。
  关于月饼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单位在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加上月饼的钱,再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施正文:我和刘剑文教授持相同意见。由于单位过节前发的月饼实际上是非货币的“经济利益”的另一种表现,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因此,应该收税。
  另外,若法律不明确规定什么是工资薪金、哪些收入需要征税,一些单位会认为单位发的福利不应该纳入缴税范围,无意或有意逃税、避税。此次新规定明确了个税范围。
  我想在这里先引入性地谈一个词,“税基”。此前的法律文件对实物征税已有规定,但多为概括性规定,而国税局这个函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税基(即征税对象)的范围,这个范围看起来有所扩大。
  其实,国外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基本上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在国外,税基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发放的福利性的实物。因此,从扩大税基这一大趋势来看,单位发放的福利甚至是救济性的物品被纳入征税范围,有科学性的一面。
  民众对于月饼不征税的呼吁,是否有回应办法?对于月饼这样抚恤性、救济性的补贴,可以考虑免税。因为职工对传统节日的情怀,还是应该呵护。可从通过财政支出、民政救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觉得,我们的政府将来可以一方面通过政府或立法加大对慈善、公益事业税收的优惠力度,以使社会更多的企业家或富人从事公益事业、由慈善团体或民政部门在节日时满足困难群体对抚恤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向纳税人解释税法要严格执行的原因,告诉他们纳税的目的是要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这样,我们的法律、政策会显得更有“人情味”,这也是对民生的保障。
  刘桓: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国外。在美国、日本,很少企业会在过节时发放猪肉、水果、鸡蛋、月饼等给职工,职工的收入多货币化呈现。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这些货币化的收入都要经过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会根据情况扣除必要费用,该退税的退税,该补税的补税,运作非常清楚。
  但我国的税收相关规定同美国、日本不太一样。这是有历史原因和企业管理机制原因的。
  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年代,由于我们的工资水平不高,一些效益还算比较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会给员工发福利,用实物的发放补充货币收入的不足。过节时员工收到土豆、大葱、带鱼等俨然成了一种习惯。于是,我们形成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也就是个人收入形式多元化。
  这些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员工对发放鸡蛋、牛肉等实物变得不是那么在乎了。所以,倡导减少福利性的实物发放、增加个人的货币收入,应该是个好的改革方向。但是,不发实物而改发货币的结果,将直接在银行表现为单位的货币收入增加。于是,很多单位就不乐意了,为了避税,这些单位仍坚持发放实物。这是不正常制度的残留。
  由此可看到,如果对实物不征税,很多麻烦将接踵而来。比如,有些单位甚至不给员工发工资,而专门给其发放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暖瓶厂不发工资,而发暖瓶,让员工自己去卖钱。如此一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存在逃税漏税现象。这种现象若大而化之,则问题非常严重。
  所以我认为,国税局出函明确征税的范围,以堵住税收征管中的漏洞,无可厚非。
  对于月饼征税一说,我要讲明的是,不能把月饼征税当作一种做法。
  很多单位发月饼、而不发钱买月饼,这有偷税漏税之嫌。于理,有人认为不应对月饼征税,提出中国有中国的情况,中国人多讲“人情味”。但在我看来,“人情味”可用发钱来表达。这其实跟交税缴税是两码事。二者都不可少。
  国税局并不是要针对月饼征税,而是要对于发月饼这样隐含逃税的行为进行堵漏。说发月饼征税,是比较形象,但这句话本身不是很严谨。我认为,国税局的函不是不人性化,它只是表明,月饼可以尽管发,但是,税还是要依法纳。这其实和“人情味”没有关系。

  【议题二】严格税收征管是必然趋势

  主持人:有人认为《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有利于明确征税范围,减少扯皮和执法不严。也有人质疑,为什么在金融环境好的时候查税不严格,到了金融环境严峻、企业利润降低、人们收入水平降低的时候来查税呢?您对《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出台背景如何理解?
  刘天永: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和国内消费受挫,政府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开始实施国内数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济增长有所好转的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为避免巨额的财政赤字,国家税务机关开始加强税收核查,提高税收的收入。
  从今年4月,国税总局先后分两批要求60家大型企业集团限期自查补税;9月国税局的函则意在改变过去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粗糙和执行不严的做法。其实今后还会制定得更加细致的规定,加强个税的征缴工作。
  国税局函的出台背景除了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吃紧的财政压力也许也是促生其出台的原因之一。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家在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审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以最终实现税负公平。
  刘桓:任何的改革都同某种经济情况的需要有关。比如,在往年经济形势不太紧张之时,由于财政收入充足,执法部门对一些小的财政收入并不会太计较。而今年,18月份的财政收入仅超过去年同期百分之二多,离全年“保八增十”的水平差很多,所以,这个函可能同经济形势有关。
  但是,不可完全将金融环境、国税局的函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分析。
  单从税收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也能看出,逐渐地严格征税管理其实有其必然性。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比较滞后。之前我国跑税问题是很严重的。
  另外,翻看以前同期的报纸,会发现几乎每到年中时期、下半年,相关部门和文件都会强调不能乱发奖金、实物。今年这个函在这个时间出台,也很正常。
  因此,我们其实是在财政收入紧张的形势下,把以前该做的事情、该做好的事情做好而已。这个函的正面意义还是大于其反面意义的。
  施正文:我认为,这跟今年财政收入的形势紧张、加大执法力度的倾向有部分关联。
  经济是税之源泉,税收征管形势同经济形势大致保持一致。经济形势好了,GDP高了,征税额也会随之增长。
  刘剑文:出台背景其实并不复杂。此次国税局发函,并没有规定新的内容,只是对过去规定的一次重申和明确。原因是:过去的规定在执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严,或是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知该怎么办。此次国税局出台这个函,就是为了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
  这个函其实是要求企业“自查”,是对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收税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一些模糊规定进行明确。这是在今年税收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
  该函同金融环境、财政特殊收入等并无必然联系,企业有义务来自查是否依法纳税。

  【议题三】个税征缴工作存在痼疾

  主持人:虽然一直以来税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曾为职工的月饼等实物性福利主动缴纳个税的单位似乎从来没有,这种税的征收难度在现实中很大。《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执行前景乐观吗?请您作相关展望,或对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等作相关建议。
  刘桓:对每个单位每个员工获得的每盒月饼都缴税,确实有点困难。
  但并不是不可以查。如果某企业真正实行查证征收,那么该企业买月饼时应保证开发票,这样,这笔开销就可以入账。年终稽查时,税务局可以核查到这笔月饼的开销。
  但现在的难题是,税务局的税务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对每一个企业的每一笔开支予以完全核查;其次,有些小的企业,如乡镇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比如,其花钱买月饼时可能不走账,这就使得税的征缴比较困难。还有的企业将月饼开销隐藏在生产费用中,这种作假也使得月饼等实物税难以缴纳。
  因此,国税局的函是否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还需进一步研究。我认为,我们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这个函,会更妥当。
  施正文:对实物征税应该是一个趋势。在依法征税的指导下,税务机关应该能够逐渐加强对作为实物的福利和支出进行税收征管。
  至于具体的执行是否能到位,还要看其他因素。第一,我国的工资支付方面是否能够进一步规范化,单位是否能渐渐抛弃发放实物的传统。如果将来职工获得的收入能以货币形式呈现,那么前景还是很乐观的。第二,税收执法人员的信念是否坚定。即使单位从避税角度来发实物,但是,如果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地、严格依法加强税收征管,那么,时间一长,企业也不敢再发实物,发实物的传统会被抛弃。
  国税局的这个函其实还有一个引导作用,即不鼓励企业发放实物来避税,鼓励工资朝透明化、规范化、现金化方向发展。
  在国际上,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扩大税基(即扩大征税对象)、降低税率。有人问,税率降低了,税收就会减少吗?不一定。由于可征税对象扩大,实际税收并没有大的减少。
  我认为,这个趋势使得税制本身更加合理。
  国税局这个函走的也是宽税基路线。
  刘剑文:这个函的执行前景现在尚不好说。
  但可以说,执行前景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首先,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否能提高。其次,政府的服务态度和方法是否能有一个良好的转变。

  【议题四】税制改革应逐步推进

  主持人:单位发放月饼征税这一涉税现象,反映了我国税收法治中的哪些问题?如何推进税制改革、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刘桓:这折射出三个问题。一、应加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税最终用于全民的福祉,纳税、不偷税是公民基本道德的体现,这就好比人不应偷东西。问题不在于是否对月饼征税,而在于纳税人是否有纳税的自觉性。
  公民不能因个人理由不纳税。纳税意识的提高,应从小事做起。认为其他收入可纳税,但是月饼不应纳税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倘若月饼可以不纳税,那么推而广之,今后单位福利分房是不是也可不纳税?
  二、政府也需要在相关方面继续作努力。政府应该在所征税的财政预算方面给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其实,前段时间的加大医疗卫生改革,就是一个契机,应解释一下这是纳税人的钱来为纳税人做事情,纳税人以后能因此看得起病、得到实惠。
  三、税务征收管理环节的硬件工作要做好。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势比较严峻。首先,基层税务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负责个税征缴的部门,征收个税的人员数量不足。
  刘天永:由此引发的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纳税的做法过于严苛的讨论,反映了过去实际的税收征缴和税收立法存在差异。
  一方面个税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难以做到规范的明确性和操作性。
  另一方面,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缴中要求并不一致,以结果为导向的税收征缴导致执法工作弹性过大,在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上面,所做的工作不够。
  公众舆论一直呼吁调整个税。我们认为实现税负公平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调高个税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还需要基础性和配套性的工作。比如,深化改革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个税起征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支出和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个人收入合法透明;推进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防止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
  刘剑文:还是要强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方面的意识。但在缴税过程中要更多强调政府的服务意识。
  如今,很多纳税人认为税就是交给国家。以前计划经济给人们的错误印象就是所有的一切都是国家应该给的,纳税人和国家是对抗的。其实,国家是空洞的、抽象的,国家自身并不能创造财富,还是要靠纳税。
  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治安需要警察,我们的国防需要军队,我们还需要道路交通、医疗……这些费用哪里来?从纳税人那里来。这些费用到哪里去?服务纳税人。
  政府应为纳税人提供并使之了解更多的公共服务,让纳税人看到他们纳税的意义所在。
  施正文:前已提及,我国仅仅扩大税基,但对于税率,则从未降低过。
  有人觉得无所谓,这几年税率一直没变,都一样的,不是一直没感到“税痛”吗?但也有人不解,今年怎么那么“税痛”呢?一方面,当时税收征管并不是很严格,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税法规定的很多征税对象都难以切实征到。另一方面,如今,随着收入增加、通货膨胀,越来越多的人“跻身”到纳税人群体。很自然,“税痛”问题变得日趋严重。
  个税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点是实行税制模式的转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所谓分类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或来源)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营利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
  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这种税制的优点是征收简便、税源易于控制,可有效地防止逃税行为,但其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原则课征。此税制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不多见。
  我国分类所得税分为11类。而发达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综合所得税制。现在,我们倡导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转换,这样可以将纳税人的各种来源的所得统统汇总,在我国目前状态下,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对于公民来说会比较公平。
  

      摘自: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fycj/2009-09/24/content_11595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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