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二)税务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有权变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三)华税观点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虽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合法,但是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却又不宜判决撤销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变更,以判决代替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所谓显失公正就是明显的不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其不公正,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畸轻畸重,即指行政机关对相对方作出的行政处罚,虽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但相对于违法行为及其情节来说,明显地过轻或过重;二是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三是反复无常。显失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当造成的,但它在形式上并不构成违法,其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综观本案,该公司
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国税局可以视具体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县国税局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却不考虑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是否初犯、认错态度等因素,而对该购销公司给予了最高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万元、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半年。这种行政处罚是典型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即处罚畸重,这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也是严重不相符的,
对这种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变更了该税务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四)税务争议解决
法院依法作出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撤销县国税局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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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