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 华税律师应天津纳税人俱乐部邀请作“企业如何应对税务争议”专题培训 刘天永:税务稽查丢失帐簿引发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十八) »

刘天永:法院有权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诉讼 (十七)

(一)案情简介

2000123,某购销公司缴纳税款时,发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当天向县国税局报告。124,财务人员在自己的柜子中找到了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但是,县国税局仍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该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受案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县国税局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罚畸重。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撤销县国税局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有权变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三)华税观点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虽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合法,但是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却又不宜判决撤销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变更,以判决代替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所谓显失公正就是明显的不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其不公正,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畸轻畸重,即指行政机关对相对方作出的行政处罚,虽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但相对于违法行为及其情节来说,明显地过轻或过重;二是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三是反复无常。显失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当造成的,但它在形式上并不构成违法,其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综观本案,该公司123发现发票丢失,依法当天就向县国税局报失,而且124又在财务人员的柜子里找到了发票,其态度可以说是较诚恳的,虽然丢失属实,但又找到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该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此《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国税局可以视具体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县国税局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却不考虑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是否初犯、认错态度等因素,而对该购销公司给予了最高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万元、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半年。这种行政处罚是典型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即处罚畸重,这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也是严重不相符的,

对这种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变更了该税务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四)税务争议解决

法院依法作出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撤销县国税局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更多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1057.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Search

本站通用网址:刘天永

Copyright 2006-2011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