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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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如何进行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两大类,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研究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企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时应注意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前款各项目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文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其中,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均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更多“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7496.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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